(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6月9日,本网获悉:2020年6月8日上午8点半,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二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区由王文科法官进行询问,全过程不足半小时就匆匆忙忙结束。当事人还未看完笔录,下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已经进入法庭。
王文科法官催宋会春快点签字。宋会春说:“我看完笔录再签字。”王文科法官极不耐烦:“疫情期间,法官一天要办六个案子。你快点签字,我还要审下一个案子。”
宋会春问王文科法官:“我邮寄给你评估申请书是否收到?”王文科法官说:“没有收到。”宋会春:“我有法院签收的凭证。如果你真没有收到,我可以当庭再交给你一份评估申请书。”王法官:“房屋已经拆除不能评估,不接受你的评估申请书。”宋会春予以反驳:“合同约定,中原区政府交付符合标准的商品房。因中原区政府违约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商品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我损失的是合同约定的标准商品房。标准商品房是可以评估的”。宋会春认为,法官不应当与当事人辩论,即使不能评估,也应当裁定不予评估或者书面答复。宋会春拒绝在询问笔录签字,理由是河南省高院法官拒收宋会春提交的《评估申请书》,且在没有看完笔录的情况下催促签字。
2013年 12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约定:回迁安置面积为615平方米(合同第二条第一项);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一致,并办理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第五条)。
中原区政府因未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导致六年未能建成安置房,即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宋会春提起了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143号行政判决:解除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的涉案协议。为此,宋会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3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赔偿显然较低,无法满足原告另行购房安置的需求……结合原告案涉房屋的性质和所在区域,以及目前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后的安置房实际成交价和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对城中村类似房屋的评估价格,赔偿标准酌定为8500 元/平方米,即610平方米×8500元/平方米=5185000元。”但这笔款项根本买不到610㎡的郑州地区标准商品房。
宋会春认为,郑州铁路中院以“城中村类似房屋价格”进行计算宋会春的损失,显然是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合同解除后,宋会春的损失,即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之损失,也就是标准商品房的损失。标准商品房的价值是可以评估的。
宋会春还认为,法官对疫情期间积压的大量案件要进行处理,确实很辛苦。但不能因为案子积压多而草率办案,而拒绝当事人的评估申请书,且在当事人没有看完笔录的情况下催促签字。另外,原审判决赔偿宋会春房屋租赁的损失低于过渡费,也是不合理的。这对违约方中原区政府有利,变相纵容或者鼓励违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