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叫朱明建,来自河源市和平县,是一位语言和肢体残障人士。也是一位长期关注残障人士平等权利的公益人士,现致信贵局投诉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歧视残疾人的就业行为。
恳请贵局:
1.确认此次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歧视残疾人行为违法;
2.依法对本次歧视性招聘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及时、书面答复本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公民知情权。
本人于2020年6月29日从梅江消防微信公众号中获知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9名 ,其中第三条规定招聘条件:招聘对象为男性,政府专职消防员身高165厘米以上,裸眼视力不低于4.8,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型适中,无残疾,无重听,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是一种限制不平等的对待,构成一种歧视残疾人的行为。
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罔顾国家法律的行为让我感到十分震惊。我难以相信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今天,仍然发生了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事情。此事一经披露给我们残疾人群体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我们残疾人通过国家立法的合理调适获得平等的就业难保障。党和国家也三令五申表示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2007年3月30日,我国毫无保留地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向全世界发出郑重承诺要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权益。
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 第二条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然而我遗憾地看到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却不区分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一概拒绝招录残疾人,比如一个腿部稍微残疾的人完全可以驾驶技术熟练、胜任驾驶员工作,但该招聘中连驾驶员也要求非残疾。
我认为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并未履行给予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义务的法律义务,这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违背。
致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人:朱明建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