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

吴有水:我和我的儿子吴葛健雄之二


2020722
献给我儿子吴葛健雄被捕一周年

收到长沙市国家安全局邮寄给我的这份《拘留通知书》,看到上面说我儿子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后,说实在的,我确实很惊讶。

无论如何,我无法接受,他们抓捕我儿子的理由,居然是这个罪名!

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罪名,是从以前的反革命罪拆解而来。一般只有企图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手段推翻国家的政权才构成此罪。如果非暴力手段则不构成此罪。当然,在中国,包括不仅指使用暴力手段,凡是一切想推翻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构成此罪。只不过暴力手段,成了一个加重情节。

但无论如何,构成此罪,前提是,必须得有组织、策划、实施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儿子和程渊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此罪。

有人质问我:你知道你儿子干了什么吗?

我知道,我当然知道。

我不仅知道,而且还是参与者。

我这么说,并不是为了为我儿子辩护,而是确实知道,并参与过他们的一些活动。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也知道我知道程渊和我儿子他们做了哪些事,所以还为此传唤了我,甚至还威胁说我是他们的共同犯,可以对我采取手段(即刑事拘留)。

程渊是我的朋友,我的儿子又在他的组织下从事公益活动,如果他们的活动可能会涉嫌犯罪的话,我会第一个站出来阻止程渊。因为,我不能让我的儿子跟着面临危险!

那么,我儿子和程渊他们既然只是做公益,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为什么会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抓捕他们呢?

这个,只有去问他们了。

其实,程渊和我儿子他们做公益,而且只是做公益。

程渊属于NGO成员。所谓的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意思是指非政府组织或者叫志愿者组织。是指非官方成立的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机构。

中国之前并没有对这类组织进行限制,只是到了2016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此法到了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为了对中国大陆之外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管控。该法规定:“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根据上述法律,我国并不禁止,甚至是鼓励境外NGO在中国大陆从事公益活动的。

程渊他们不是境外NGO组织,他们只是在长沙成立了一家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公益活动。

但他们的资金,来源于境外。但这种资金来源于境外,并不只限于某一家境外NGO组织,而是通过国际投标的方式来取得资金的。比如:从事防艾滋病公益,则是从防艾滋恙公益的基金会通过投标后,中标才能取得。从事残障人士维权的资金,又是通过投标的方式,从另一家基金会取得。所以,他们并不是固定地为某一个境外NGO组织服务,或者代理某一家固定的境外NGO组织。

他们的活动,在中国大陆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正因为是公开的活动,所以经常会受到有些单位的干扰。

有一次,程渊他们准备在杭州开展一次活动,结果订好了宾馆之后,因为某部门出面干涉,导致宾馆又解除了合同。有一次由我参与组织的浙江省失独家庭意愿了解会议,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各地的失独父母了解他们有哪些困难和需要,然后记录下来,向相应的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请求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报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但是,这次会议中途就受到了干扰。

事先订好的会议室,突然不准使用了。于是,我们只好临时找了一家咖啡厅,进行了半天的征询活动。

民间组织从事活动,受到类似的干扰,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这有点象我当年做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调查和为争取超生儿的户籍权利时,也曾被地方政府跟踪、驱逐、追赶一样。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所以,程渊在长沙设立的办公地点,是长沙公安的国保经常光顾的地方。国保人员经常上门嘘寒问暖,或者找工作人员去喝喝茶,谈谈话,了解他们的一切。

在当地国保人员如此的关切下,他们又如何能颠覆起国家政权呢?

所以,我决不会相信程渊和我儿子他们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202024日,办案单位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对我进行了传唤。4名国安人员对我进行了长达4个多小时的询问。我如实地向他们说了我所知道的事实,而且再三重申,他们决不可能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只不过是做了些对社会有益的事而已,如何就变成了犯罪?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