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
请依法告知许志永案的案件情况,请在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人提出了解案情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第五十五条“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并提请贵局注意,以上法律并未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作出例外规定,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办理,也应当遵守以上法律规定。
特此函
许志永的辩护律师:张磊
二0二0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