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公民倪天英,60岁。中共反人类罪行和司法罪恶我最有发言权,现在中共官逼民反,我要说出被迫害真相。
因本人长期在网上反共言论并向境外媒体控诉中共政治迫害,中共把我列为定点终身迫害黑名单,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委、信访局等内部网络把我列入重点维稳打压对象。中共对我所有案件一律违法审判枉法裁判予以报复迫害。
2020年6月20日当我收到上海一中院的我向物企索赔15万元的侵权案二审败诉判决后,我就明白只要中共掌权,中共就永远要置我于死地。
法院不管对方当事人再违反法律和程序、再没有事实证据、再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管我再懂法律、再有事实证据和理由、再有法律依据,所有案件一律判我败诉。
中共是迫害异见人士的法西斯政权,所有案件审判在所有环节都对我极不公正,各级法院对我犯有如下罪行:
一:不管是我告公安、告物企、告业委会,还是物企告我,一审闵行法院、二审一中院、再审市高院二中院一律判我败诉。所有判决书上的“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里的“认定事实无误、有依据、认同、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不属于、不足以证明、缺乏依据、难以认定”等认定裁判全部都故意违背事实证据和法律,都没有向我提供真实合法有证明力的充分确凿证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全部是凭空杜撰枉法裁判,本人对所有裁判都有重大异议和强烈不服。
二:所有案件的裁判都仅公布结果,而没有公布裁判的理由、推理、过程,没有对本人履行认定和裁判的释明义务。
三:所有案件的法官都故意摈弃和违反证据裁判规则、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所有案件都歪曲捏造事实,所有案件都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认定的事实全部缺乏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证据采信严重错误。
四:所有案件的法官都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本人所有案件一律采用裁判尺度不一的双重标准。法官一律拒不审查我提供的所有证据、法律依据、诉状、意见、异议等材料,一律故意无视、回避、绕开本人所有质疑,拒绝查证查明来据此裁判,一切依照对方当事人一面之词凭空判决。法院无视本人所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一律无证据凭空认定为“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而所有对方当事人都未履行举证证明责任,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律无证据凭空认定为“可证明,可确认,可成立”。所有法官都无视对方当事人拒不举证,拒不提供反驳的相反证据,庭审时都没有责令对方针对本人质证质疑举过一次证,对其拒不依法举证不作认定,对于未责令其举证未给本人法律依据和履行释明义务,对方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裁判后果而败诉却都胜诉。
五:所有案件都侵犯本人诉讼权利,拒不实施本人任何一份书面申请。所有法官都拒不调查收集证据,每次庭审都拒不播放能决定案件胜败的本人录音、录像、照片等光盘证据,拒绝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拒绝重新鉴定,拒绝网络直播庭审,拒绝媒体记者、人大政协代表旁听,并全部拒绝向我送达不实施上述申请的书面通知导致我无法复议。
六:所有庭审笔录都故意遗漏本人五分之四以上的重要陈述,使我补充修改的文字超过全部笔录的文字。
七:所有法官都拒绝我要求在庭审前或庭审后与其当面沟通的请求,拒绝听取本人意见。
八:市高院和二中院对本人所有再审案件不经过听证程序就黑箱操作驳回,一中院、闵行法院对本人合同案执行异议和执异裁定复议申请都不经过听证程序就黑箱操作裁定驳回。
九:法院害怕我向海外说出真相,就禁止我向世界揭露中共的司法迫害来掩盖罪行,当听到我说如果再对我司法不公我要向境外媒体控诉时,一中院审判长李兴在“知情权案”二审庭审时,叶振军法官在“侵权案”二审庭审前电话中都威胁我不准向境外媒体控诉,不准接受外媒采访,否则将给我不利后果。
各案简述:
诉公安和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一审、二审、再审全面违法审判,法院一切认定裁判全部凭空无据。
法庭拒不查证查明事实,歪曲捏造事实,无视所有对公安和第三人不利的证据,无视公安和第三人拒不履行举证证明责任,无视公安拒不提供能证明案件起因是第三人寻衅滋事的起诉方能直接胜诉的小区111号监控录像证据,法院和公安对能证明第三人对本人“追逐拦截”从身后把正在骑单车的本人拉下车实施武力侵害的小区107号监控证据有证不认。
111号、107号监控足以证明第三人对我有“追逐拦截”、武力侵害,构成第三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违法,但公安不拘留第三人,不对其做任何处罚,不责令第三人对我赔偿。法庭拒绝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审判,庭审时公安对于我的数十个质证质疑全部拒绝提供任何证据自证清白,我多次请求法庭责令其举证全部被法庭拒绝。
法院无视公安对三份执法程序证据造假和对三份事实证据造假,故意无视、回避、绕开本人所有质证质疑,拒绝查证查明和据此裁判。法院拒绝实施本人提出的调取收集证据、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重新鉴定四份书面申请,拒绝当庭播放107号监控录像证据。
二审允许公安聘请律师出庭。一审、二审未向闵行区区长倪耀明和闵行公安局长郑文斌送达出庭通知书,允许他们不出庭。
公安拒绝本人要求更换鉴定机构,强制带本人到公安指定的机构做鉴定,并唆使鉴定机构对本人伤势鉴定造假,把本人两处1.5厘米长的流血伤口鉴定为不构成轻微伤。公安给我不处罚第三人决定书后,各级公安拒绝向我提供不处罚第三人的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拒绝答复我一切质疑。
物企诉本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对该案有两大枉法裁判,第一是类案不同判,法院剥夺本人遭物企未尽到管理责任和违约应当享有的抗辩诉权,割断物企未尽到管理责任和违约与本人拒付物管费之间的关联,裁判为与该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要本人另行起诉。
对照同类案件的江苏泰州姜堰区法院就盛祥物企起诉张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1255号判决,该法院把物企未尽到管理责任与其物管费诉请作为同一个法律关系在合同案中审查,支持张跃辩称物企未尽到管理责任的理由判决驳回物企的物管费诉请。
但本人合同案的证据证明本人有十几个权益被侵害而物企未尽到管理责任对本人违约在先的事实和理由,与本人拒付物管费具有因果关系,完全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应类案同判。
第二是枉法裁判,
1:法院拒绝依法查证查明该案基本事实和物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物企未举证证明合同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法院无视物企证据不足,共计13页合同物企只提供6页,缺乏其余7页,证据不完整不充分。但法院不但不责令物企提供完整合同,反而依据非法证据作出裁判。
2:合同未经证实。法院无视物企未举证证明合同依法成立合法生效,未责令其对此举证。物企未举证证明合同应当经过双过半业主签名投票表决同意等五个签订合同必须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和程序,因此合同的基本事实不清。物企和业委会违反法定程序、相关法律和行政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私下单独签订合同,因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生效的条件,合同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依据,因此物企缺乏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3:法院拒绝审查物企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无视物企未举证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未责令其举证。法院无视本人提交的近200张照片、10段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物企未实际履行合同,不作为,未尽到管理责任,侵害本人十几项权益构成对合同第二条第一至第六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完全根本违约。
4:法院无视合同约定侵害本人权益,未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合同私自约定物企在小区搞商业经营并提取停车费50%和广告费、出租费及其他经营的10%的收益,该约定违法违约因此合同无效。一审、二审、再审都违反“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及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仅凭物企一张不完整不充分且未经查证属实的合同就判决物企胜诉,裁判明显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
一审二审无视本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和执异裁定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属于法定执异审查范围的所有异议,一审二审对两份申请都不组织听证,无视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违法审判问题。法官明知该案确有错误,但拒绝书面报请院长审查,仍然驳回本人异议申请,乱执行选择性执行划走本人银行存款9200元。
二审明知执行裁定和执行确有错误,但未指令纠正和暂缓执行,仍驳回本人执异复议申请。闵行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拒绝了本人要求闵检对合同案违法执行进行监督的书面申请,且拒绝向我提供不监督的证据和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仅仅空洞列出法条就作决定。本人致市高院的《对再审案件的原审枉法裁判违法审判及本人异议的补充和强调》事实证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极为充分,足以证明一审二审对本人合同案是类案不同判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枉法裁判,足以撤销原判决,但再审立案后杨宇红审判长出尔反尔对我欺骗,她取消原先在电话中承诺的在审理该案之前与我当面沟通的约定,在拿到我EMS邮寄的这份补充材料后,故意无视、回避、绕开、没有针对本人对上述两大枉法裁判的质疑来作裁定,拒绝对此查证查明,不顾事实和法律竟然裁定驳回。
诉物企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对物企告我的合同案既类案不同判要本人另行起诉,又枉法裁判判物企胜诉,而本人通过侵权案另行起诉后,一审二审又一次在本人证据充分情况下采用双标驳回我所有诉请。法院又一次无视物企所有陈述都拒不举证,拒不提供反驳的相反证据,又一次不查明案件事实,不收集证据,不实施本人所有申请,故意摈弃事实证据违反相关法律和程序枉法裁判。
本应在合同案中审理的物企对本人侵权违约不作为包括以下事实:
1:物企每晚用高音喇叭在小区喊叫,在大门口设置电声喇叭噪音扰民,侵害本人睡眠权、休息权、开窗透气权有5年。
2:物企不维护总污水管导致污水倒灌到本人家里损坏家居,但物企拒绝赔偿。
3:物企在与本人住房一片楼板之隔的楼下建电瓶车充电站,停放十几辆电瓶车充电牟利,既侵害本人共有部分权益,又威胁本人安全有4年。
4:本人两次在小区被第三人武力侵害物企未履行安保义务,未制止第三人施暴,未对本人救助。
5:邻居的电瓶车侵占楼内本人共有部分,本人投诉两年物企不作为。
6:物企把监控摄像头正面对着本人窗户使我不能拉开窗帘不能采光日照有4年。
7:物企四次刷本人住宅楼门禁卡放入国保公安对本人因在微信群QQ群反共言论进行人身威胁。此外,物企改变小区设施用途侵占小区共有道路划线增设停车位收费牟利,出租小区共有部分房屋、场地给外来户搞商业经营牟利,在小区所有电梯间、大堂、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等共有部分做各类广告牟利。允许业主在小区破墙开店,搭违章建筑,侵占共有部分。物企贪污业主20多万公共收益用作开发商“和记小菜”装修费用,然后物企与政府官员多次在该饭店免费吃喝。公共收益不打入业主维修基金账户被物企贪污。
物企以上所有行为都未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物企所有账目都未经审计和公示。物企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本人生活、安全和利益,给本人带来巨大痛苦和精神折磨,本人对上述情况向所有相关部门投诉几年,但物企拒绝整改,各方拒绝监管作为。本人的录音和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物企侵权违约不作为,物企也认可本人的证据,但它竟然宣称有权利对我侵权,但该宣称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对于物企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物企未承担不利后果而败诉反而胜诉,法院竟然不作为裁判依据判其对我赔偿。
法院无视本人证据,无视物企所有侵权违法行为,拒绝对上述情况查证查明,没有任何证据凭空否定本人证据证明力,在没有向我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情况下仅凭物企口头陈述就驳回本人所有索赔诉请。另外一审裁判适用法律都有利于和支持本人诉请,不利于被告,但一审却驳回本人所有诉请,引用法律正确但裁判标准错误。当本人在侵权案二审开庭前得知审判长是金绍奇时当庭申请要其回避,因为金绍奇就是本人合同案二审审判长,由于他对合同案有上述违法审判行为,本人通过书面和网络向各方控告过他,并且侵权案和合同案有紧密关联本来就属于一个案子应当在合同案中类案同判,如果金绍奇再次做同一案审判长就无法保证本人侵权案的诉权和案件公正审理,但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福才当庭驳回本人回避申请,他说本人三天内还有提出书面回避复议的权利,但是一中院在还没有收到我的书面复议申请书的情况下,就提前一天寄给我《驳回回避复议申请决定书》,再次程序违法。一审、二审、再审之所以包庇物企的侵权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偷税罪、侵犯公民物业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是因为中共的体制是让政府、公检法、物企、业委会共同掠夺侵吞瓜分业主财富的体制,十几年来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与物企、业委会勾结对本小区维权拒付物管费的数十个业主全部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其败诉。法院包庇物企和业委会在十几年中掠夺小区数千万元收益,然后物企、业委会、法院三方瓜分,按照中共官商勾结无官不贪的事实如果都这样干来推算:中国有百万个小区,数十年来全国的物企、业委会、政法机关可瓜分数百万亿元财富,证明中共法院只效忠于权贵、公权力和商家,是专门迫害打压异见人士和维权者的犯罪机构。由于我失业近30年是低保户,过去我都免缴诉讼费,侵权案一审我也免缴诉讼费,但二审时法院竟违反低保户应当免缴诉讼费的法律判我缴3426元诉讼费,法院知法犯法报复迫害又添新罪证!
诉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业委会在一审二审都不履行任何举证责任、不提供任何反驳的相反证据,甚至在被上诉人全体缺席二审庭审的情况下,业委会竟然没有承担不利后果而被判败诉。一审庭审时法庭只允许我看几秒钟业委会备案证,但拒绝依法把该证据交给我留存。一审庭审后竟然久拖两个月不判决,这期间法院和业委会勾结对“业委会备案证”造假,然后审判员打电话逼迫我写同意变更备案证上业委会的名称和材料起始时间及范围的书面申请,否则威胁驳回我的起诉。一审庭审时业委会要么说其决定不需要公示,不需要业主来决定和表决,要么说未保留材料,对材料情况不清楚。二审剥夺本人司法权力故意漏判本人请求撤销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请,并维持一审判决。法庭拒绝实施本人所有书面申请,拒绝播放本人一再要求播放的通话录音证据。全国“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业主胜诉率达到99%,所有业委会都被判决向业主提供证据材料,唯独只有本人的知情权案法院拒绝判决业委会向本人提供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后包括业委会决定和业主表决票在内的所有材料,足以证明法院与业委会、物企相勾结隐瞒掩盖其违法犯罪,用枉法裁判联手阻止本人获取业委会材料,阻止本人调查业委会和物企侵害业主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足以证明业委会的决定和合同未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拒绝向我提供业委会材料,就无法证明业委会所有决定和合同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无法证明所签合同合法,本人合同案就是错判。
今年3月本人寄给闵行公安分局、上海市副市长龚道安、上海监委驻市公安局徐叶枫组长的检举公安报复迫害本人并索赔一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这三个渠道至今拒绝给我回复和立案。
本人索赔是针对公安以下犯罪行为:
1:2004年闵行公安把我关进警车后备箱里隔绝空气闷半个小时,本人行政起诉到闵行法院向公安索赔十万元,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安对此拒绝立案追究问责。
2:2006年因网上反共言论,本人因言获罪被拘留十天。
3:拘留我时国保和公安侵入我民宅抄家,抢掠我价值连城的文物一批和电脑、日记本至今拒不归还。
4:拘留时国保和公安威胁要没收我的房产,两次胁迫我缴物业管理费。
5:2011年我在家附近被三人围殴三根肋骨被踢断鉴定为轻伤,但闵行公安放走三名凶手,不但不把躺在马路上的我送医救治,反而把我拘禁,并十次拒绝我验伤要求。事后公安拒绝信息公开,隐瞒案情和证据,所有程序违法,办案全过程用犯罪手段处理,使三名凶手逃脱法律制裁。我控告至今各级公、检、法、监等相关机构拒绝立案追责惩处犯罪公安人员和凶手,闵行法院和检察院当面多次拒绝受理本人控告公安的诉状和举报控告材料。
6 :2017年我在小区骑车无端被人追逐拦截并武力侵害致我流血结果,闵行公安违法办案不处理施暴者及我的索赔要求。
7:2019年我被年轻壮男拳打脚踢殴打时几次倒地,我镜片被打碎,闵行公安不但不拘留施暴者,反而对受害者身份的我老人(而非对施暴年轻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包括:四、五名公安脱光我衣服搜查我身体和衣服口袋,给我上老虎凳,把我双手反拧到背后,把我右手大拇指用力反向扳压扭曲造成大拇指手掌全部淤血肿胀(公安在带我到武警医院验伤时拒绝对我的手验伤,后来我自行去市六医院拍x光片诊断为右手拇指退变,右拇指诸骨骨质增生变尖,关节间隙窄,手外伤证),十几个小时把我双手双脚铐在铁椅上固定坐姿,剥夺我睡眠权一晚上不让我睡觉,开空调对我冷冻,朝我脸上吐唾沫,侮辱我人格尊严,辱骂本人为“倪天狗”,长时间不让我上厠所和饮水,要我说出手机密码和微信密码,在我拒绝下擅自开启我的手机检查信息,侵犯我的隐私权和通信秘密,公安做的笔录故意篡改和遗漏本人大量重要陈述,我一再要求看被殴打的监控录像并要求依据监控录像拘留施暴者遭公安拒绝。
各级公、检、法以及所有相关机构串通勾结联手压制本人举报控告申诉,所犯罪行如下:十几年来我多次向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委纪委、信访局、司法部、人大、政协等机构以及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韩正、赵克志、王岐山、杨晓渡、胡锦涛、温家宝、俞正声、孟建柱、郭声琨、陶治国、刘卒、刘金国、应勇、李强、杨雄、张学兵、殷一璀、最高检曹建明、张军、黄河、宫鸣、穆红玉、最高法周强、信访局舒晓琴、闵检孙静等负责人挂号寄了巨量举报控告材料,但相关机构把我累计上百公斤重的材料当废纸卖掉,始终拒不理会本人举报控告,拒不立案纠错问责,并拒绝给我不予立案决定书等书面答复。中共不仅对我罪行累累,从2017年起还对我永久关闭所有控申渠道。我上门找相关机构控告时,闵行公安副局长杨俭、闵行检察院姜科长、曹晓烨科长、张斌科长、韩建霞科长、朱福生检察官、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肖检察官、闵行古美派出所盛所长、姜俊、一中院信访窗口、执行窗口、市检察院、市监委、市政府信访办、市人大、市公安局信访窗口都当面拒收本人举报控告材料,并拒绝给我拒收材料的书面决定、答复、告知及法律依据。当市检一分院肖检察官和市监委4号接待人员在网络中查出我是重点维稳对象时,指使七、八名特勤对我推搡绑架把我打出大门口。我寄给中央巡视组陶治国的挂号信被“内页外贴”退给我,这起侵犯公民通信秘密和隐私权的刑案,古美派出所接报后至今不立案不回复。迫害我的李坚和孙志平等人还被评选为上海十佳优秀民警和十佳派出所所长。中共封杀我各种控申账号,谎称我的用户名、密码错误,用技术手段使我无法登录上海市政府“市长信箱”和“上海市信访局信箱”,使我无法在线给市长和信访局发送控申信。最高检和市检察院官网的“违法违纪举报”、“监察投诉信箱”、“网上信访”永久拒绝受理我的举报控告。因本人长期在微信、QQ政论群和推特上发反共言论和控诉材料,遭中共重点监控,十几年来中共永久封掉我几十个QQ号微信号。因此现在我不能在群里发任何文字、图片和转贴,只能发标点符号,该事实由“迎庆新世纪”、“浦江之春”、“浦江演义”、“浦江春秋”等几十个微信政论群所证明。中共不但偷窥监控我在各群的公聊,还偷窥监控我与别人一对一私聊,我在微信私聊中有反共言论竟然也被封号,推特号为“Ni Tian ying倪天英”@wanty28002029的本人实名推特因背景墙有overthrow the CCP's tyranny和镰刀斧头=纳粹的图案以及反共言论和控诉材料,许多中共特务就向推特公司举报我的推特背景墙有纳粹标志,导致推特公司封杀我的账号至今。中共黑客还侵入我电脑植入各种电脑病毒,我的已发送邮箱充满乱码符号和垃圾信息。一中院和市高院侵犯我的人权和隐私权,在门口强迫我使用健康码,我拒绝使用就不准我出庭和递交再审申请书。为了阻止物业维权达人黄云龙帮助我打物业官司,中共在2019年春节抓捕他关押至今。
综上所述,各级公、检、法对于本人所有案件都有法不依,践踏法治,知法犯法,执法枉法,故意违反审判、监督职责,执法和办案处理全过程严重违反程序和法律规定。
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对本人犯下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抢劫财产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体罚虐待罪、侮辱罪、侵犯公民通信秘密和隐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政府恐怖威胁罪、侵犯言论自由罪、反人类罪、酷刑罪、政治迫害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罪、枉法裁判罪。我十几年被迫害的事实证明,中共从源头上就是一个反人类的恐怖犯罪组织,由它派生出的一切机构都是没有法治和规则的犯罪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罪犯。中共的法律和宪法都是假的,法律和法院是中共迫害人民维护其统治的犯罪工具,中共司法办案都是冤假错案。物企违法犯罪侵害我权益,我拒缴物管费充分举证,而物企起诉本人证据不足,法院却支持物企所有诉请剥夺我银行存款。而我针对政府抢劫我财产文物、侵害我人身、包庇凶手违法办案、物企侵权等的索赔,政府拒绝处理,法院驳回我所有诉请。证明中共根本不讲法不讲理,公然动用国家权力对我实施打压迫害。中共没有法治如同地狱,地狱里的人有权推翻暴政!本人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被任意剥夺,抢劫民财是流氓恐怖政权,流氓恐怖政权就应被推翻!民主体制能做到“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但中共是制造冤案非法执政的血债帮,只要中共掌权,正义永远缺席,本人讲法讲理这条路永远走不通,本人冤案永远不会被纠正。苏格拉底说:在罪恶登峰造极的国度里,欺骗和暴力掠夺就是法律。中共致命死穴是:它是国家级世界级的土匪和罪犯!政权没有合法性。因此犯罪政权无资格对公民使用“颠覆国家”罪名。当政府迫害人民,人民就有权推翻政府。人权高于主权是普世价值,主权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护人权,没有人权就必须颠覆主权。任何政党政权都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正义性。政权是服务于人民的仆人,而不是人民的主子,人民才是主子。当政权威胁人民时,政权就失去合法性正义性,就不具备“代为行使,维护国家主权”的资格。
因此颠覆政权不是犯罪,而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的自决权。当主子对仆人不满,就有权利颠覆仆人!特别是中共未经人民合法授权而擅自执政更是非法政权。中共靠谎言和暴力血腥统治人民70年,现在的中国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中共政权是五万年人类史上最罪恶的政权。面对中共长期对我在政治上迫害打压、经济上抢掠剥夺财产、肉体上施暴侵害、精神上威胁恐吓,在本人财产、权益、尊严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在本人穷尽一切手段找遍所有渠道都控申无门、凭一己之力无法通过任何途径维权自救情况下,我不可能吞下中共一手为我制造的苦果。但我不会像贵州张包钢那种于己不利的底层害底层的绝望式维权,而要从源头上找出中国一切苦难的症结从根本上解决它!既然中共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滥用国家公器对我实施极不对等的国家欺凌迫害在先,没有公器的我在这个国家就是死路一条,那么我维权自救的唯一途径只能以对等原则呼吁推翻这个政权。单凭中共在本文中任何一个单项罪行都足以推翻中共,更何况上述罪行的累计叠加?当政府不跟我讲法讲理,或对我迫害,或抢我财产,我一人面对一国的迫害无法保护自己利益时,那么我用任何手段做任何事情维权都是正义合法的。我要求中共当局成立专案组对本人所有案件全面彻查,归还被抢劫的文物和9200元银行存款,支付一亿元国家赔偿,判决物企支付15万元侵权赔偿款,逮捕处决所有在本文名单中列出的迫害本人的公、检、法、监的执法人、施害人、审判人、执行人、经办处理人以及他们的上级决策指使命令人。
与此同时,弱小的我无法抵御不受监督不受限制的国家公权一手遮天的迫害,依照孟德斯鸠“对一个人不公就是对所有人威胁”的普世价值理论,自由世界不应当对此袖手旁观,民主国家帮助专制国家受压迫人民反抗暴政有道义上的责任和合法性,我呼吁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对我援助,我请求贵媒体和各方人士把本控诉信翻译传递给Mike Pompeo,Miles Maochun YU,Matthew Pottinger,William Barr,Robert O'Brien,Marco
Rubio,Jim McGovern,Chris Smith以及监察中国人权和法律的美国国会和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中国人权事务办公室,请求他们为我发声为我伸张正义,向中共当局干预施压,要求中共调查处理本人所有案件,纠正所有错误,归还所有财产,支付所有赔偿,惩办所有迫害人。
请求美国政府像关注和声援法轮功被迫害一样关注和声援中共对我的政治迫害,希望美国出台相关人权问责司法问责法案结束中共罪恶的人权和司法状况。这个反人类恐怖政权已经丧失主权豁免和司法豁免,全世界有权对它的反人类罪行进行公审和问责。仅仅制裁罪犯不足以平息人民的愤怒和减轻罪犯的罪孽,在未来的世纪大清算北京大审判中,所有为犯罪政权工作的人应当被以恶制恶杀掉,以下是迫害本人的公检法等机构人员名单,附各案名称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书案号:
2004年本人被闷后备箱行诉案,闵行法院(2005)闵受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叶剑萍审判长,黄晓文,罗漪明,李立云书记员。
2011年被故意伤害轻伤案:《闵行分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沪闵公(信)不受字(2016)438号。
2017年诉公安和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闵行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决字(2017)第129号。闵行法院(2017)沪0112行初219号行政判决,张秋萍审判长,徐寨华,史嘉安,刘敏蔚书记员。一中院(2018)沪01行终486号行政判决,岳婷婷审判长,侯俊,陈根强,孙莹书记员。二中院(2020)沪02行申21号再审行政裁定,李金刚审判长,姚倩芸,沈亦平,韩瑱书记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17)伤鉴字第0813号,王海明鉴定人,俞谦铭鉴定人。
2018年合同案:闵行法院(2018)沪0112民初24678号民事判决,陈献茗审判员,黄湛,赵艳婷书记员。一中院(2018)沪01民终12696号民事判决,金绍奇审判长,翟从海,潘俊秀,周益书记员。闵行法院(2019)沪0112执5620号执行裁定书,袁辰审判长,王超书记员。闵行法院(2019)沪011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孙祥虎审判长,金联涌,崇毅敏,李慧枫书记员。一中院(2019)沪01执复182号执行裁定书,叶佳审判长,宋赟,徐焰,李阳书记员。闵行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沪闵检民(行)执监(2019)31011200089号。市高院(2019)沪民申996号再审裁定书,杨宇红审判长,惠开磊,毛晓琼,田丽书记员。
2019年侵权案:闵行法院(2019)沪0112民初35873号民事判决,何刚审判员,王芃芃,顾艺超书记员。一中院(2020)沪01民终3201号民事判决,金绍奇审判长,叶振军,胡桂霞,黄白书记员。一中院(2020)沪01民终3201号复议决定书。
2019年知情权案:闵行法院(2019)沪0112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杨婷审判员,顾艺超书记员。一中院(2019)沪01民终10303号民事判决,李兴审判长,陈蓓蓉,许军,章逸琦书记员。
各案件除了本人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状、答辩状、证据、经本人修改补充的庭审笔录等以外,还有本人举报控告申诉和意见异议等证据:
本人被故意伤害轻伤等公安系列迫害案:2018年6月1日“中国爆料革命全球协调中心”、“中国冤假错案曝光台”(第十期)对我直播采访《上海倪天英遭中共公检法长期联手打压迫害》,2018年5月境外维权网、禁闻网、万维网发布《上海公民倪天英通过媒体向全世界愤怒控告中共政府举一国之力对我进行13年残酷政治迫害》,本人致中央第14巡视组陶治国组长控告信,本人致闵检《关于要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倪天英被故意伤害案刑事控告书》,本人致栗战书、杨晓渡、赵克志、张军、殷一璀、李强《控告闵检和闵公安长达7年对我唱双簧踢皮球不作为,拒不立案纠错追责,市检及第一分院、市监委滥权渎职不受理我控告,要求对其追责并立案纠错追责》信,本人致闵行公安分局等三个渠道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犯罪公安人员除上述提到以外还包括:李坚,匿名处警,陆一飞,古美派出所值班所长,沈志平所长,张副所长,分局刑队王警官等。
诉公安和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本人致闵行法院《对庭审情况和被告在本案中存在十五个错误做法、非法行为的质疑、质证、反驳、意见及主张》材料,致一中院《上诉人就二审审理及谈话提出意见、主张和请求》材料,该案犯罪公安人员及政府人员有:赵陈乐,周华,刘处警,黄警官,鲁德称,沈人奇,邹广亮,翁卫忠所长,严昊君,邓昱琨等。
合同案:本人致闵行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致一中院《执异裁定复议申请书》,致应勇、市人大、市高院、一中院、闵检、市监委《举报控告法院乱执行选择性执行抢掠本人财产,要求严惩有关人员返还资金》信,致闵检《对本人违法裁定违法执行一案补充原审违法审判和本人异议》材料,致市高院《对再审案件的原审枉法裁判违法审判及本人异议的补充和强调》材料。
侵权案:本人致闵行法院《原告对(2019)沪0112民初35873号案件庭审的异议和意见》材料,致市高院,一中院,最高法何莉《检举控告上海闵行法院对贫困低保老人的最新报复迫害,要求解决本人所有诉求》信,致一中院《上诉人对(2020)沪01民终3201号案件庭审的意见》材料和《司法回避复议申请书》。
知情权案:本人致闵行法院《原告对庭审笔录错误的纠正、补充和重要意见》材料,致一中院《上诉人对本案庭审五个问题的申明和诉求》材料。
2019年公安刑讯体罚虐待案:境外新唐人、博讯网、维权网报道《上海倪天英控诉中共法西斯暴政滥用国家公权力报复残害本国公民》,本人致各级公、检、监委、人大政协《控告上海闵行虹桥派出所滥用公权力对我六十岁老人报复施暴迫害,要求追究》材料。
境外媒体自由亚洲、大纪元、阿波罗也报道本人历年被迫害的信息,本文事实由上述证据和材料所证明。欢迎各媒体采访本人。
控诉人:倪天英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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