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8月13日,本网获悉:2020年8月12日,河南省郑州中原区须水办事处丁庄村一组村民谢艳玲(网名:谢静)因中原区政府拒不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再次通过邮寄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20年7月13日中原区政府对谢艳玲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这已经是谢艳玲第二次因中原区政府拒不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早在2019年3月12日,谢艳玲向中原区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的信息。中原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同年4月22日作出第一次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称:关于谢艳玲的申请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正在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这明显是借口,其实质是拒绝公开。
中原区政府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第二次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谢艳玲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并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这恰恰说明,中原区政府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可能有腐败现象,故不敢见阳光。
谢艳玲不服,于2019年5月28日向郑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7月8日郑州市政府作出郑政(行复决) [2019]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中原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谢艳玲仍然不服,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该院以“本案中谢艳玲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到丁庄村一组所有家庭户的安置补偿明细,该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一定影响”为由,驳回谢艳玲的诉讼请求。谢艳玲难以接受,提起上诉。
2020年6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谢艳玲要求公开的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信息,可能会涉及到他人财产情况,但该信息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已经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原区政府在进行答复时适当征求其他人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应予支持,但以涉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适用法律错误”,逐作出判决: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58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三、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决) [2019]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责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谢艳玲公开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信息。
2020年7月13日,中原区政府迫于压力,对河南省高院的判决采取阳奉阴违、偷梁换柱的手段予以应付。中原区政府用公开“丁庄村一组的安置面积、指挥部向个人补偿费用、个人向指挥部缴纳费用、户型选择情况和赠送车位总数”等笼统的信息冒充拆迁补偿安置明细,侮辱民众的智商。中原区政府如此藐视法院判决,忽悠村民的行为,是践踏法律和藐视公民权利的体现,自丧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