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星期三

北京昌平违法处理罚没车辆问题有多大,水有多深?

法院、政府部门对罚没车辆的违法违规处理可能造成至少三类问题:1.可能造成原户主因名下有车而失去购车资格;2.好车按配件低价处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3.一些罚没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没有依法依规办理过户和报废,脱离监管系统,可能被套牌、无牌非法使用。

历年来,法院、政府部门罚没的车辆数量不少,其中违法处理造成的后果累计以及贪腐的空间惊人!

在接到问题后,北京昌平区政府、昌平法院违法无理拒绝依法处理,原因何在?

个案引出问题

2008年,北京居民李蔚名下一辆捷达车被昌平法院判决罚没(李蔚认为该案有可证明的伪证等问题,也可能涉嫌贪腐,申诉至今)。2009年初,昌平法院将该车移交昌平区财政局。2009年2月下旬,昌平财政局通过拍卖公司拍卖该车。

2019年,李蔚因想摇号购买家用轿车才发现该罚没车辆仍在自己名下,因此无法获得在北京申请摇号获取车牌号的资格。随后,李蔚到位于北京东南四环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了解到,北京此种情况很多。

此后,李蔚多方打听才从昌平法院范法官口中得知该捷达车被昌平法院移交昌平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李蔚向昌平区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及后续处置手续的信息”。

2020年7月4日,李蔚收到昌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2020)第6号),称:“经核查,2009年我局收到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的罚没车辆,包括白色捷达车(京FL0905),同年2月25日该局委托中都京北(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包含该车辆在内的一批罚没物品进行了拍卖,拍品编号‘6’,拍品名称‘捷达配件’,成交确认书见附件。”附件仅是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反映捷达车按配件拍卖价格是22000元,上面的买受人签名无法辨认。

李蔚认为:昌平财政局的公开信息不全,且没有反映完整的交割情况,存在买受人中途反悔,放弃保证金未实际购买的可能。信息公开没有显示依法依规应办理车辆过户的情况。拍卖车辆至今未办理转移过户或报废手续,涉及违法违规。被罚没捷达车车况良好,行驶总里程约8万公里,拍卖时,市场价格应不低于4万元,昌平财政局处理该车的活动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还可能涉及贪腐。

2020年7月15日,李蔚向北京市昌平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

1. 责令昌平区财政局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但不仅限于被申请人将罚没捷达车(京FL0905)拍卖后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报废出具的手续副本,经手转交的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车辆受让人名称等手续信息;

2. 责令昌平区财政局依法办理被罚没捷达车(京FL0905)过户手续,以消除对申请人权益的阻碍;

3. 追究将车况良好的捷达车低价按配件处理,未按法律法规办理罚没车辆过户手续人员的责任。

2020年8月18日,李蔚收到昌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昌政复决字[2020]198号):维持昌平区财政局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2020)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协助执行法院判决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昌平财政局不是罚没车辆的过户手续主体等为由对李蔚提出的其他两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2020年8月21日,李蔚不服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和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昌平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李蔚的起诉理由概括为:一、昌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昌平区政府无理维持昌平区财政局原信息公开;二、昌平区政府违法拒绝受理李蔚的后两项行政复议事项。

关于信息公开不全,李蔚认为:昌平区财政局原信息公开的内容中无“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由于存在竞拍人最终未购买拍卖品的可能,原信息公开未展现完整交割;对于车辆产权转移或报废、拍卖罚没车辆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昌平区政府违法拒绝受理李蔚的另外两项行政复议事项,李蔚认为:昌平区政府拒绝李蔚后两项行政复议请求的理由之一是“不明确”,显然站不住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昌平区政府对于下属的昌平区财政局的活动负有监督职责。

2020年8月21日上午,昌平法院立案庭自称姓陶的男性工作人员(电话:010-80122112)在花了近1个小时仔仔细细看完材料后,先是称来源于被告的证据材料还需要多复制两份。下午,估计是看到李蔚又是下一个起诉人,有意离开行政立案的10号窗口到别的窗口接待他人。李蔚找到他后,不得不接收材料,但拒绝出具收据。

2020年8月22日,为保留有起诉证据,李蔚又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昌平区法院邮寄了相同的起诉材料。

2020年8月29日星期六上午,法院陶姓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李蔚,称正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解决李蔚的诉求。同时告知李蔚,其名字无法输入案件登记系统。(很奇怪!)事后,李蔚得知陶法官来电的号码(010-80122047)是行政审判庭的电话,但陶法官确系立案庭工作人员。

至今,昌平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已经远远超过“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李蔚仍未收到立案通知或不予立案的裁定。

昌平各级政府部门、法院系统性违法想要逃避或掩盖什么?!

由于北京昌平区财政局对罚没车辆违法违规处理造成李蔚无法获得购置新车的资格,因此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权和追责,但遭遇到各种无理违法答复和刁难。

李蔚只是对一辆罚没车辆的违法违规处理进行追踪和问责。历年来被罚没的车辆又何止一辆,累计起来的违法违规后果是什么?北京昌平如此处理罚没车辆,导致多少人无法购置小轿车?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有贪腐行为?由于违法违规处理的罚没车辆脱离公安监管系统,可能被套牌、无牌非法使用,这需要防止和查处。

北京昌平区政府对李蔚的行政复议请求无理蛮横拒绝,底气何来?北京昌平法院敢违法不出具受案收据,违法不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书面答复原告,底气何来,原因何在?昌平法院如此操作,案件就进入不了法院系统记录,以后将无从追责。

通过网络,我们看到法院也直接处理罚没车辆。昌平法院自己处理罚没车辆是否也有类似违法情况?

在“依法治国”口号如此响亮的当今天子脚下——北京尚且如此,在全国其他地方又如何?

昌平各级政府部门、法院系统性违法处理想要掩盖什么?!

公民权益如何才能维护?

李蔚(电话:13269350956)

2020年9月9日

附:

1. 行政起诉状       2. 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3. 昌平区财政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行政起诉书

原告:李蔚,男,汉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邮编:XXXXX,电话:13269350956

被告一: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许正锋(局长),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中段,邮编:102299,电话:010-69742917

被告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合生(区长),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20号,邮编:102299,电话:010-60781865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2020)第6号),责令被告一重新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公开完整的交割手续,即使被告一未依法依规办理罚没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的产权转移或报废手续,也应明确告知原告。

2. 依法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昌政复决字[2020]198号),责令被告二:要求被告一依法办理被罚没捷达车(FL0905)过户手续或其他手续,以消除对原告权益的阻碍;追究将车况良好的捷达车低价按配件处理,未按法律法规办理罚没车辆过户手续人员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原告所有白色捷达车(京FL0905)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2008)昌刑初字第321号)没收。该捷达车车况良好,行驶累计里程约8万公里左右。此前,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史各庄派出所扣押该车时,车辆钥匙、号牌和行驶证齐全。

2019年,原告拟申请摇号购置车辆,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一直以原告名下有一辆牌号为京FL0905的捷达车无法通过原告资格审核。

2019年6月21日,原告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业务办理告知单》(第1102000019062161440号)告知单,称原告的“车牌号为京FL0905的机动车逾期未报废”。

此后,原告经多次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才得知该罚没车辆已经移交被告一。

2020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及后续处置手续的信息”。

2020年7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2020)第6号),称:“经核查,2009年我局收到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的罚没车辆,包括白色捷达车(京FL0905),同年2月25日该局委托中都京北(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包含该车辆在内的一批罚没物品进行了拍卖,拍品编号‘6’,拍品名称‘捷达配件’,成交确认书见附件。”

至今,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系统中该捷达车仍在原告名下,但该车实际并不归原告,原告无法处置,导致原告无法申请摇号获取新的车牌号。

2020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

1. 责令被告一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但不仅限于被申请人将罚没捷达车(京FL0905)拍卖后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报废出具的手续副本,经手转交的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车辆受让人名称等手续信息;

2. 责令被告一依法办理被罚没捷达车(京FL0905)过户手续,以消除对申请人权益的阻碍;

3. 追究将车况良好的捷达车低价按配件处理,未按法律法规办理罚没车辆过户手续人员的责任。

2020年8月18日,原告收到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昌政复决字[2020]198号):维持被告一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2020)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

一、被告一未依照原告申请公开全部信息

原告申请公开的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及后续处置手续的信息”,然而被告一仅向被告公开了一张“中都京北(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签名无法辨识,被告一工作人员也称辨识不出来。)。该公开的内容中无“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另外,由于存在拍卖竞买人违约未实际购买拍卖品的可能,唯一公开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体现不出完整的车辆交割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版)第十二条“(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和“(四)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即可知:被告一作为拍卖委托人还应当在该捷达车拍卖成交后,出具相关材料和手续给买受人,以在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或报废手续。

由于对于车辆产权转移或报废、拍卖罚没车辆的手续,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原告申请“公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及后续处置手续的信息”无需再具体明确。

即被告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未依原告申请公开全部信息,包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拍卖交割手续。即使被告一未依法依规办理罚没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的产权转移或报废手续,也应明确告知原告。

二、被告二违法未受理原告两项行政复议事项

被告二违法拒绝受理原告的两项复议请求:“2.依法办理被罚没捷达车(京FL0905)过户手续,以消除对申请人权益的阻碍;3.追究将车况良好的捷达车低价按配件处理,未按法律法规办理被罚没车辆过户手续的人员的责任。”

(一) 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被告二拒绝原告上述两项行政复议请求的理由之一是“不明确”,显然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二) 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被告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为由拒绝受理,该项规定具体是:“(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是“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只有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一未“采取违法方式实施”才构成被告二拒绝受理的合理和有效理由。

现在可以明确,被告一在处理法院移交的罚没车辆时未依法依规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即使将车况良好并且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低价按配件处理时也没有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1. 被告一在拍卖罚没捷达车时未依法依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版)第十二条“(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和“(四)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也要求办理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一违法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原告权益受到阻碍,无法在北京获得摇号获取小轿车车牌的资格。被告二理应受理原告的第2项行政复议请求。

2. 法院罚没车辆即使手续不全也可依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被罚没的捷达车是2009年2月13日由昌平法院向被告一移交的,当时已经有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和具体规定了被罚没车辆因“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鉴于此规定,当时法院罚没车辆即使手续不全也可依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二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被申请人不属于依法办理被罚没捷达车过户手续的主体。……由于找不到车主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最后形成一致意见案捷达车配件拍卖。”

实际上,自昌平法院在向被告一移交罚没车辆时起,被告一就是办理被罚没车辆的过户手续的主体。

被告二以法院罚没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和认可被告一低价按配件处理罚没捷达车的理由不成立。

(三)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监督职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监督的职责。

作为被告一的上级行政机关,被告二有监督被告一依法活动的职责,包括:监督其依法活动,监督其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被告一在处置一辆罚没捷达车(京FL0905)过程中就存在违法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报废手续,低价处理的情况。历年来,被罚没车辆移交给被告一处理的数量肯定不止一辆,也许数量较大。被告一如此违法处理罚没车辆的方式既造成他人权益非法损害,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累计起来数额也许非常巨大。被告二违法拒绝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是在推卸其监督和管理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和第一百三十四条,原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2020)第6号),责令其重新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交没收的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手续,公开完整的交割手续,即使被告一未依法依规办理罚没车牌号为京FL0905捷达车的产权转移或报废手续,也应明确告知原告;依法撤销被告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昌政复决字[2020]198号),责令被告二:要求被告一依法办理被罚没捷达车(京FL0905)过户手续或其他手续,以消除对原告权益的阻碍;追究将车况良好的捷达车低价按配件处理,未按法律法规办理罚没车辆过户手续人员的责任。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蔚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