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9月1日,本网获悉:2020年8月30日,河南省汝州市纸坊镇的访民李明翠,在儿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1年10个月徒刑后,收到了宝丰县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称如不如实履行判决,报告可供执行财产,将予以罚款、拘留。
今年58岁的李明翠,是河南省汝州市纸坊镇长东村3组村民,是一位被村干部打残的农民,又是一位反映“三农”问题的访民,其丈夫王丙斗2012年患脑溢血得下了偏瘫,生活失去自理能力,家中唯一依靠的儿子王团峰,因2019年11月2日的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主要责任,又因无力赔偿,而被重判1年10个月实刑。
从第一次看到儿子的(2020)豫04刑仲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事实的内容,没有多少文化的李明翠就明白了,为什么当初拒绝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什么一审宝丰县法院拒绝向家属提供判决书,为什么自己一次次求情让儿子回来旁边打工旁边赔偿不被准许……等等原因,因为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儿子的重判,就是趁机对自己上访实施打击报复。
在(2020)豫04刑仲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页经审理查明部分,称“2019年11月2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团峰驾驶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延宝丰县城龙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兴北路宝乐迪KTV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赵金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金凤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团峰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赵金凤经求救无效于11月7日死亡。
上述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如果是真实的,王团峰属于撞上前方骑自行车的赵金凤,加上其驾驶无号牌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分百属于负全部责任,怎么可能是主要责任?唯一的解释就是骑自行车的赵金凤没有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按照事故的因果关系,赵金凤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不是王团峰驾驶无号牌车辆,而是赵金凤占用机动车道所致。李明翠说:怪不得我儿子王团峰一直说,自己正常行驶,是赵金凤撞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也怪不得我儿子要上诉。
李明翠和王丙斗的儿子王团峰,今年已超过30岁了,因为家徒四壁一贫如洗,至今还没有找对象,为照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父亲,只能在附近打临工,并勤劳耕作,为了到宝丰县卖蔬菜,就用农用三轮车赶到宝丰县城,不料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明翠东挪西借筹了2万9千元积极抢救伤者赵金凤。
年已64岁的赵金凤抢救无效去世后,李明翠一而再跑政府、法院,希望判儿子缓刑,可以让儿子一边打工一边赔偿。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均不予理睬。在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中,还对李明翠家庭困难不予认可,从中可以隐约看出重判王团峰的目的。
2004年,中国《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国务院法规,经立法提升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明确了要将交警罚款的百分之三十用于抢救的绿色通道,及无力赔偿时的社会救助,但如此“多赢”的法条一直处于冷冻状态,似乎如同金灿荣教授所言:代表中国和中国人民的人赢二次。
李明翠电话:1823970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