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星期四

许昌九旬老人宋西章诉河南省政府案第二次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20917日上午九点,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宋西章诉河南省政府案公开开庭,这是第二次开庭。宋西章委托其女儿代理。

第一次开庭是93日。宋西章代理人申请吴林轶法官回避,理由是,吴林轶法官在另一案审庭时篡改笔录,不能保证公正审理本案。审判长未休庭,当场驳回宋西章代理人的申请。该代理人认为,对审判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审判长无权决定。且审判长未告知宋西章及其代理人有复议的权利。

宋西章代理人又指出,被告负责人未出庭,合议庭也未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河南省政府代理人反驳说,是法院未通知负责人出庭。如果法院通知,河南省政府负责人是会出庭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

917日第二次开庭,河南省政府负责人仍然未出庭,合议庭也没有依法审查。审判长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宣读起诉状。宋西章代理人问为什么不问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连续两次敲法槌警告宋西章代理人,听从法官指挥,叫你读起诉状你就读起诉状。 

庭审中,法官吴林轶六次向审判长递纸条。不知何用意?宋西章代理人感到吴林轶法官的举止很不正常。

原、被告举证质证完毕。审判长没有组织双方发问,直接要求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宋西章代理人要求对豫政府进行发问,审判长才醒悟,允许发问。宋西章代理人连续发问,豫政府要么回答与本案无关;要么称在答辩状中已经作出回答。宋西章代理人追问:省政府的答辩状中第几页第几行作出了回答。豫政府无语。

宋西章老人1948年参军,系老退役军人。其房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陈庄街以南,学府路以东)。该房屋遭遇了强拆,官方称因征地的需要。但宋西章从未见过此征地公告。 

2020429日,宋西章向豫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宋西章原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及其批文。

2020530日,豫政府向宋西章送达豫政办依申复【20201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查,您所申请公开的关于征收“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陈庄街以南,学府路以东)”所在地块集体土地的批文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06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豫政土(2007) 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现将该文件提供给您。关于“征收公告”相关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 

宋西章认为,豫政府的答复有如下错误: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06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豫政土(2007) 44)未标明四至,不能确定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陈庄街以南,学府路以东)在此《批复》内; 

2、土地征收未规定期限,不具有合法性。

3、虽然豫政府称其未最初获取《征地公告》。但未否定其在事后获取了该《征地公告》,依据“便民原则”,豫政府应当公开。 

4、豫政府建议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但许昌市政府在此之前已经明确表示其未制作,也未保存,故无法公开,建议向河南省政府公开。看来,许昌市政府与豫政府皆不愿公开,且相互推诿。 

5、豫政府还建议宋西章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但这一告知并没有明确自然资源部门的具体名称,也未告知联系方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豫政府答复书未加盖机关印章,而是“专用章”,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一)、(十三)项规定。即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和“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宋西章向豫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豫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宋西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一波三折。宋西章老人希望法院公正判决,切莫官官相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