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0月11日,本网获悉:2020年10月10日上午,宋会春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郑州铁路中院)查阅执行案卷,发现该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发出了(2020)豫71执45号《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也就是说,中原区政府须在2020年8月20日前向郑州铁路中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中原区政府至今未提交。对此,郑州铁路中院应当对中原区政府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郑州铁路中院未依法采取措施,导致执行款至今还有五分之四以上未能执行到位。
2020年9月22日郑州铁路中院只执行到不足五分之一的款项,且到25日下午才转到宋会春账户。对未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中原区政府负责人,郑州铁路中院未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导致大部分款项不能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必须填写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现金、银行存款、收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交通运输工具等)及其他财产情况,还需申报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中原区政府未提供该财产申报表,恰恰说明,其违抗法院的命令,蓄意践踏法律。奇怪的是,郑州铁路中院执行局并未对中原区政府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其向中原区政府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形同虚设。
2013年 12月23日,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其中约定:回迁安置面积为615平方米(合同第二条第一项);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一致,并办理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第五条)。但中原区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导致六年以来未能建成安置房。宋会春以中原区政府之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该合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143号行政判决:解除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的涉案协议。随后,郑州铁路中院判决中原区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原区政府在法定期限未予赔偿。宋会春申请强制执行,郑州铁路中院予以受理。但中原区政府拒绝向郑州铁路中院提交《财产申报表》,是藐视法院权威的体现。
宋会春要求郑州铁路中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及其《报告财产令》中的规定,对中原区政府拒绝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对其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并令其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