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4日星期六

江苏南通崇川区法院随意变更陪审员,张华申请审判长回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1114日,本网获悉:2020111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苏0611民初1999号决定书,载明“本院院长认为,申请人张华申请回避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回避事由”,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20201111日下午2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华诉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案,审判员巫劲松担任审判长。开庭时,巫劲松审判长突然宣布改变审判员名单。张华提出异议,变更审判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原告,而不是开庭时突然通知。开庭不是儿戏,程序正当才能保障实体公正。本案审判长不能保障程序公正,难以保证实体公正,故请求审判长回避。巫审判长宣布休庭。次日,该院作出了驳回张华提出的回避申请。 

张华系原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八里庙村十二组村民。早在20071024日,原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党组经讨论后,向南通市政府申请对张华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2008220日(元宵节的前一天),南通市港闸区政府组织强拆队伍,强制拆除了张华的房屋,张华痛苦不堪。经三年多的诉讼,暴力拆迁受害人张华得到了补偿和安置,秦灶街道办事处于20116月将张华安排在秦灶公墓上班至今。

奇怪的是,张华在秦灶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秦灶公墓工作长达九年之多,却未享受正常的劳动待遇。秦灶街道办事处一直拒绝与张华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张华向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1、秦灶街道办立即与张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确定劳动关系;2、秦灶街道办应向张华支付9年同工同酬的差额工资450000元。 

该仲裁委以“鉴于申请人(张华)与被申请人(秦灶街道办事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港劳人仲裁案字(2020)第282号仲裁裁决:对张华的各项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张华不服,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张华认为,秦灶街道办至今未与张华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张华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秦灶街道办予以拒绝,有悖于法律规定。 

开庭时,巫审判长突然追加港润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张华感到疑惑不已。如果港润公司应当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那么,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追加港润公司为第三人,恰恰说明在劳动仲裁遗漏了仲裁当事人,故该仲裁决定应当撤销。

本案中,并不存在劳务派遣协议。因为张华没有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到港润公司报到。故本案不存在劳务派遣协议,港润公司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张华还指出,本案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法定条件。劳务派遣的法定条件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张华在秦灶公墓工作达九年之久,不存在临时性;张华现任文员档案整理工作,独当一面,故不存在辅助性和替代性。况且张华没在港润公司上过一天班,也没与港润公司签定协议,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张华一直在秦灶街道办事处的秦灶公墓工作达九年之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秦灶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张华支付同工同酬的劳动待遇。

张华受到了双重伤害,既受到暴力拆迁的伤害,又受到不公正劳动待遇的伤害。如今,张华希望能得到司法救济,并予以公正裁判。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作出驳回张华的回避申请,张华将提起复议。张华认为,不能坚持程序公正的巫审判长应当回避,否则难以保障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