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2月23日,本网获悉:今天,江苏省南京市的王国伦、王兵兄弟俩,冒着严寒到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提交对逍遥法外20年的诈骗犯绳之以法的监督申请。这是王氏兄弟俩在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投案自首后,再次到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就南京市公安局拒绝对诈骗案件立案提起监督申请。
王国伦老先生所报的合同诈骗案,发生在1998年,是犯罪嫌疑人常志友利用其在俄罗斯的外国投资人身份,实施的系列犯罪之一,据王国伦的兄弟王兵说,当时受骗到俄罗斯投资的受害人有数十人,除了一些国有企业羞于报案,或者报案后害怕上级部门追责外,大家都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了,也一度将回国的犯罪嫌疑人常志友扭送到了辖区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却无厘头地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公安机关之所以不作为,据说是嫌到俄罗斯调查取证麻烦。
在“打老虎”“拍苍蝇”反腐运动后,去年进入了全国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王国伦、王兵兄弟俩就开始继续追案,似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没有让南京市的公安机关回归本职工作,当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因为违法违纪出事后,王国伦老人认为这应该是公安机关引以为戒的时期,就抓紧了追案的频率,但似乎效果并不理想,南京市公安局仍然以之前作出过不予立案决定书为由,对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拒绝立案侦查。
难道南京市公安局真的要印证“法治中国”缺乏制度上的纠错机制?不屈不挠的王氏兄弟俩今天再次赶到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检察院请求监督,据兄弟俩说,今天两个上级监督机关收下了自己的材料,告知会马上转办下去。
《报 案 书》
报案人:王国伦,男,汉族,身份证号32030219400911041X,户籍地江苏徐州,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0号翠屏清华园50栋一单元201室。联系电话:13813982121。
报案人:王
兵,男,汉族,身份证号320113195903062435,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紫金,系王国伦的胞弟。联系电话:13072599111。
报案请求:
对常志友涉嫌合同诈骗行为立案侦查。【常志友:1942年4月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艺苑38号10幢204室。】
事实与理由:
1998年6月14日,报案人王国伦跟犯罪嫌疑人常志友在徐州市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王国伦入股常志友注册在俄罗斯联邦新西伯利亚亨通公司,投资年产50万条编织袋生产线,由王国伦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负责流动资金、负责委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出具厂房改造方案等,由常志友负责申办在俄罗斯生产经营的一切许可手续、负责将设备送到指定地点、负责落实厂房租赁场地及水电气道路交通等配套设施、负责办理派出人员的护照、入境(工作)签证、劳动许可等手续,及负责产品的销售。双方还约定了公司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常志友任董事长,王国伦任总经理。
同年7月14日,报案人按“合同书”约定,出资购置了合同约定的设备及配件,按常志友的指定地址办理了托运手续,完成从南京将成套设备运到了常志友的指定地点,但常志友接到设备后就失踪了。
同年8月10日,报案人因联系不上常志友,只能通过旅游签证赴俄,按合同约定地址和托运接收地址寻找,最后通过俄罗斯华侨梁广发现设备并不在入股的亨通公司注册地,而是在300公里外的巴尔脑市。
由于报案人是旅游签证,只能来回在俄罗斯短暂的停留,加上常志友玩失踪躲避,无奈,报案人通过俄罗斯华侨梁广帮助反映到俄罗斯的相关部门,而俄方出具了“资产已由常志友独占”的证明,证实该套设备已被常志友通过合同的亨通公司转移到了常志友独资公司英特公司,完成合同诈骗。
常志友实施的这个诈骗路径其实很简单,就是等报案人购买的设备托运到俄罗斯后,拒绝为报案人办理赴俄的工作的一切手续,使设备财产脱离报案人的掌控,轻而易举实施了本起诈骗行为。
根据受常志友聘请为巴尔脑市英特公司总经理的薛亮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常志友在俄罗斯收到报案人托运的这套设备后,就返回国内,通过他人聘请薛亮为其考察、安装调试这套设备,并在国内招募熟练工到俄罗斯进行生产。直到2002年底,常志友将报案人购买的该套设备转卖,获诈骗所得12万美金。
常志友之前还以同样的手段,对南京梅山钢铁公司骗取了一套编织袋生产线设备,价值130万人民币!
2000年3月,就常志友的诈骗行为,报案人先是向“合同书”签订地徐州市公安局报案,同年3月17日,徐州市公安局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作出徐公经字(20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00年10月1日,报案人及其他合同诈骗受害人将回到南京的常志友扭送至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的南湖派出所。但不知何故,湖南路派出所当天就放人,任由常志友继续实施诈骗行为。
2000年1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宁公经侦(2000)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3年10月11日,南京市检察院对南京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实施立案监督,以“南京市公安局说明的理由成立”为由,作出宁检侦监不立审(2013)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通知书,并告知报案人如有新的证据,可继续要求侦查机关立案。
因诈骗成性的常志友在俄罗斯的信誉已彻底破产,现已回国居住在南京市内,曾受常志友聘请,安装调试诈骗的这套塑料编织袋设备的薛亮,出于社会公义,向报案人出具了“关于常志友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明”一份,印证了报案人所报刑事案件的真实性。
综上,常志友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客观也实施了诈骗行为,且有新的证据予以佐证,报案人请求南京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此致
南京市公安局
报案人:王国伦、王兵
2020年10月26 日
附:报案人身份证及证据及证明目的:
一、合同书,由常志友与报案人于1998年6月14日签订,拟证明常志友有合同诈骗行为。
二、劳动合同书,由常志友起草,报案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拟证明常志友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计划。
三、设备购买发票、公证书,证明合同书约定的设备由报案人购买的事实。
四、托运手续,证明报案人按常志友的指定地点将购买设备托运的事实。
五、证明,由俄方行政官员苏卡奇出具,证明常志友通过将收到的设备转移到其独资的英特公司,完成诈骗的事实。
六、(1999)第22号文件,由徐州市轻工业局作出,证明常志友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事实。
七、证人证言,由薛亮提供,属于新的证据,佐证了上述常志友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
八、公安机关原不予立案决定书及检察院审查决定书一组,证明报案人现补充了新的证据,刑事报案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