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2月20日,本网获悉:2020年12月12日,江苏南通维权人士孟海霞收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孟海霞说:看到裁定书本人一脸懵逼,现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追问4个问题,也希望国内外法律专家、律师、网友进行探讨,见证“法治江苏”:
1、原告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起诉被告孟海霞、夏明礼是“追偿权纠纷案”,而不是“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如皋市法院向南京市中院报请的法律依据?
2、南京市中院受理的法律依据?
3、南京市中院指定盐城地区东台市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
4、由南通市如皋法院提出的管辖疑义,再由非如皋市法院的上级法院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的法律依据?
孟海霞:1784989370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非自己的下级法院南通市如皋市法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仅当事人孟海霞懵了,连闻名国内外的被下岗人权律师刘晓原都懵圈了,以“法治江苏的指定管辖”予以质疑这种司法行为:
这是我以前的当事人孟海霞夫妇收到的南京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我看了半天也没看明白。
从民事裁定书的主文来看,原告是向如皋市法院起诉立案,如皋市法院以“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让我惊讶的是,这个“本院”竟然不是如皋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南通市中级法院,而是另一个城市——南京市中级法院。
经查南京市中级法院官网,南京市中级法院的下一级法院中没有如皋市法院。再查南通市中级法院官网,如皋市法院是南通市中院的下一级法院。
更让我感到惊讶的是,南京市中级法院又将这起案件跨地区指定给盐城市中级法院的下一级法院——东台市法院审理。
而南京市中级法院将案件跨地区指定管辖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该规定的全文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皋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明明是南通市中级法院,怎么就变成了一字之差的南京中级法院了呢?是打字时把“南通”错打成“南京”了吗?是有可能发生这样的错误,可问题是落款的公章又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公章不会有错吧?
再者,南京市中级法院怎么能将案件跨地区指定由盐城市中级法院的下一级法院东台市法院管辖审理呢?这有法律依据吗?
请注意,这可不是移送管辖而是指定管辖。在本省范围内,案件跨地区指定管辖,应由省高级法院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