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2月24日,本网获悉:2021年2月23日下午,河南省许昌市天宝路街道宋庄村民宋西章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禹州市人民法院李志军法官判决不公,将一起强拆案,通过非法再审将原本宋西章胜诉的案子裁定为“驳回宋西章起诉”。其实质是纵容天宝街道违法强拆。宋西章认为,从基层法院到最高院的案例皆说明,未经二审不能申请再审。但天宝街道未经二审,竟然能进入再审程序,致使违法强拆且丧失诚信的天宝街道转败为胜,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之规定。许昌中院系禹州市法院的上级法院,宋西章请求许昌中院调查此案,公正处置,彰显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司法统一。
宋西章出生于1931年,档案材料记载1948年元月参军,退役后安置在开封市引黄管理局从事管理员工作,因同情右派而被赶回老家许昌务农,因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简称天宝街道)强制拆除其房屋而向禹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3日,禹州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1行初13号判决:一、确认被告天宝街道拆除原告宋西章、宋会春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二、被告天宝街道应对其拆除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当初禹州法院判决宋西章胜诉,显然是正确的。
天宝街道不服,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天宝街道未到庭应诉,是不守诚信、藐视法庭、践踏法律的体现。2018年9月28日,许昌中院作出(2018)豫10行终136号行政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这裁定无疑又是正确的。
天宝街道在未经二审裁判的情况下,提起了再审申请。许昌中院指定禹州法院审理。
禹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志军主审此案,不顾“类案同判”的司法解释,硬性进行再审,并作出(2020)豫1081行初3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
宋西章老人认为,许昌中院作出(2018)豫10行终136号行政裁定天宝街道按撤诉处理后,即天宝街道未经二审是不能申请再审的。且看案例:2018年7月《最高法院公报》明确指出,未经二审不能申请再审。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民申4号裁定也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应当首先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的一审、二审常规救济途径。再审程序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途径,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别救济程序,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特别救济程序,从而使得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救济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上,天宝街道在未提供二审裁判文书的情况下,不能申请再审。禹州法院不应为其提供特别救济程序。禹州法院的裁定违反了最高院“同案同裁判”的规定。且也与生效的(2018)豫10行终136号行政裁定相矛盾。
天宝街道二审未出庭应诉,系不守诚信、藐视法庭、践踏法律的体现,故许昌中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是正确的。李志军法官主审的裁定,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天宝街道滥用特别救济程序,从而使得救济程序异化为常规救济程序。
禹州法院上述裁定认为,宋西章的起诉不具有诉讼的利益,故而驳回宋西章的起诉。
宋西章认为,天宝街道办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房屋,并毁坏了屋内物品,明显对宋西章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即侵害了宋西章的合法权益。屋内的物品并不属于非法财产,宋西章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四十九条规定。禹州法院认为宋西章没有诉权是错误的。宋西章提供了案例。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行再3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其第9页第5行载明“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在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是否对建筑材料造成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问题未予审查,便驳回衡兴工贸公司就案涉厂房的强制拆除提出的赔偿请求,构成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由此可见,即使是违法建设也未必丧失了诉讼利益。况且,宋西章房屋内的物品不属于违法物品,也毁于强拆之中。故禹州法院认为“原告对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2015年6月3日拆除其在拆迁原址上建盖的房屋的行为提起诉讼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与上述判例相悖,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四)项有关“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之规定。
关于涉案土地是否已经被征收的问题。
禹州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但天宝街道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也没有征地公告,更没有经过质证,李志军法官竟然武断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实属荒唐。
春节前,宋西章到最高院驻郑州第四巡查组上访,控告禹州市法院李志军法官。最高院工作人员告知宋西章到许昌中院去反映,许昌中院张凯法官会接待的。但宋西章到达许昌中院并未见到张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