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3月30日,本网获悉:2021年3月29日,九旬老人宋西章通过邮寄分别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李红伟、法官李志军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
宋西章老人认为,该院作出的(2020)豫1081行初3号行政裁定存在很多问题,现要求李志军法官仅就下列二个问题答疑:
一、我方对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简称天宝街道办)的再审提出了异议,为什么该裁定书只字不提?
宋西章指出,宋西章诉天宝街道办强拆案,天宝街道不甘败诉,提起上诉。但二审开庭时,天宝街道办迟到94分钟,二审裁定按撤诉处理。即视为天宝街道办未上诉。我方提交的案例,说明未经二审提起再审不应受理。请问李志军法官:是案例错了,还是本案裁定错了,亦或是另有新规定?
二、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认定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何时以何形式征收?有没有征收公告?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应当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根本没有提供征收土地的证据,更没有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方的疑问是,李志军法官是否知道上述证据规则?
如果李志军法官知道上述证据规则,则应当承担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如果李志军不知道上述证据规则,那么,我们的疑问就更大了:
1、李志军主审的(2020)豫1081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中,因宋红卫没有对案涉土地是否享有承包权(使用权)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判决不予赔偿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李志军法官很重视证据,但为什么偏袒天宝街道办呢?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法律对行政机关的举证有严格的规定,因原告或者第三人因客观原因,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但李志军法官恰恰相反,对原告的举证很苛刻,即使宋红卫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时,也不主动调取证据。而对天宝街道办的举证没有严格的要求,甚至于天宝街道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随意认定土地征收已经完成。公平何在?
请李志军法官依法答疑,让我们输得明明白白;也让对方赢得堂堂正正!
宋西章老人今年90岁,1948年参军,1952年退伍,1962年因揭露领导所谓亩产小麦2000斤的谎言而遭报复;又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许昌老家务农。宋西章还遭遇强拆。
老退役军人宋西章的一生不仅遭遇不公正待遇,还遭遇强拆,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得到公正处理,也希望李志军法官凭良知依法办案,切莫再折腾九旬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