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星期二

李忠秀今到随州市中院提交刑事再审申请,失踪1年6个月原是被当局“口袋罪”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427日,本网获悉:湖北省广水市强拆难民李忠秀,在2019年中秋节辗转北戴河给中央领导邮信后失踪,直到今年的4月底,外界才知道其被地方当局以“寻衅滋事口袋罪”判刑16个月,在本网的法律工作者帮助下,于今天到随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

李忠秀位于广水市中心东正商业街19号房屋,共计平房4间,占地面积100多平米。2003年,广水市政府对东正街实施改造,按照改造的政策,李忠秀可以在原址上按政府统一规划重建。然而,当广水市政府与广水市广房房地产公司以欺诈手段,及房屋拆迁行政部门枉法裁决将李忠秀房屋拆除后,却将李忠秀回建的地皮低价出卖给了有官方背景的人,导致李忠秀无法重建,遂被迫上访。

在湖北省广水市法院作出的(2020)鄂13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中,称李忠秀到北京中南海地区、美国大使馆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有寻求刺激或取乐等犯罪动机,但公诉机关无法在法庭上出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现场证据,李忠秀失去住房权利已达10多年之久,长期担惊受怕的上访过程中,落下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一审还认定其上访是出于寻求刺激与取乐的犯罪动机,真是荒谬之极!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湖北省的公诉机关指控李忠秀在北京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却又没有北京市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手续,湖北当局根本不具有管辖权。

本网认为,这种不具有管辖权却还能对维权信访人提起公诉、判刑的案件,已经在中国普遍存在,其根源就在于司法不独立,及缺乏第四权力媒体监督的体制。

附《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忠秀,女,汉族,195543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20983195504030029。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航空路31号。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3刑终16号刑事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撤销(2021)鄂13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启动再审并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事实和理由:

2020610日,申请人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3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缺乏基本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无罪。

202025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开庭审理情况下,作出(2021)鄂13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2020)鄂13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的裁定存在以下错误:

一、在侦查机关对申请人做讯问笔录时,申请人陈述了自己上访的原因,是反映2003年合法房屋遭广水市广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广房公司】违法强拆,且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无奈之举。申请人在信访过程中,持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鄂民申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房地产权证书等证据,由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了《东正街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非申请人所签,亦未经申请人追认的事实。既然没有申请人签字及追认,那么《东正街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在法律上就属于无效协议,且广房公司与申请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强拆行为,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2021)鄂13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仍然维持一审的“广房公司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的认定,错误。

二、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申请人到北京中南海地区、美国大使馆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且有寻求刺激或取乐等犯罪动机,但公诉机关无法在法庭上出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现场证据,申请人只不过是在信访期间途径中南海、美国大使馆等地区,根本不存在到上述地区上访的行为,申请人失去住房权利达16年之久,长期担惊受怕的上访过程中,落下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一审还认定申请人有寻求刺激与取乐的犯罪动机,荒谬之极!故原判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情形,而终审法院并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符合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错误。

三、本案侦查机关移送和公诉机关起诉申请人的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款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指控的行为地在北京,对这一类行为犯罪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管辖权,首先是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居住地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立案章的“移送案件”规定,对管辖权移送的,行为地公安机关应当先与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商,然而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24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和案件材料移送,本案的整个案卷中,没有所谓案发地北京公安机关的任何案件移送程序手续的证据,故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申请对本案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刑事判决与刑事裁定,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忠秀

202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