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1日星期日

山东宁阳县周新夫妇要求泰安中院王西珍法官判后答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411日,本网获悉:山东省宁阳县在征地拆迁中,当地政府拒绝公开拆迁安置补偿等政府信息,人们有正当的理由怀疑拆迁安置补偿款存在暗箱操作,掩盖腐败。

强拆受害人周新夫妇系山东省宁阳县小吴村村民,针对宁阳县政府以各种借口拒不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明细表等问题,于2021410日通过邮寄向泰安中院王西珍法官提交了《答疑申请书》,要求对其主审的 (2021)09行初2号行政判决予以答疑:

一、为什么不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对于宁阳县政府出具的(2020)1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我方的质证意见中提出其形式不合法。但判决书为何只字不提?为什么不作评判?

2、上次信息公开申请时,宁阳县政府告知:“安置.补偿的290.1443万元远远不够实物安置费用”。因宁阳县政府具有公信力,我们深信宁阳县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有根有据的,才再次申请公开“安置补偿的290.1443万元远远不够实物安置费用”的具体数额。判决认为:“这些已拨付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信息均非县政府制作或保存,即县政府并无公开此类信息的职责,虽然如此,县政府仍然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请,积极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并无不当”。我们有以下疑问:

1)既然判决认为“这些已拨付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信息均非县政府制作或保存”,那么宁阳县政府如何知道“安置.补偿的290.1443万元远远不够实物安置费用”呢?对此,在庭审中,为何不调查?

2)判决认为“虽然如此,县政府仍然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请,积极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其中,“积极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这恰恰说明了宁阳县政府保存该信息并作出了答复(被诉行政行为)。但判决又认为具体使用情况信息均非县政府制作或保存。如此自相矛盾,何以自圆其说?

3)退一步说,即使“县政府并无公开此类信息的职责”但县政府毕竟对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该答复系被诉行政行为,但判决未对此答复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正确作出评判,为什么?

二、关于“实际花费安置费用的数额及其明细表(每户)”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判决书只字不提。是疏忽呢,还是刻意规避?

三、泰安市政府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必要的问题?

判决认定“因案件审理需要,市政府依法案件审理需要”。所谓“案件审理需要”的说法太抽象笼统,为什么不调查因何具体的事由才导致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因为宁阳县政府没有公开此信息的职责吗?如是,此案就变得非常简单了,有必要延期吗?如否,其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能令人信服吗?

泰安中院王西珍法官是否有勇气对上述问题进行答疑,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