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4月28日,本网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4月28日8点半公开审理宋会春诉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争议再审案,并决定网上直播。但因中原区政府副区长王海滨未到庭应诉,法庭苦苦等待,一直等到9点20分副区长王海滨还未当庭应诉,才宣布开庭。
开庭20分钟后,副区长王海滨才姗姗来迟,如入无人之境,直接坐到申请人座位上,如此肆无忌惮地藐视法庭,实为罕见。法官忍无可忍,令副区长王海滨坐到旁听席去,按缺席处理。
王海滨副区长开庭迟到,绝非偶然。2020年12月22日9点在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开听证会时,王海滨副区长也是姗姗来迟,直接坐到申请人席位上。当时最高院主持听证会的法官包剑平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导致王海滨副区长有恃无恐。这次开庭,副区长王海滨故伎重演,旁若无人直接坐到申请人席位上,被法官驱逐出申请人席位,好不尴尬。
在开庭过程中,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突然离开座位往外走,被法官叫住,问:“为什么擅自离开座位?”中原区政府代理人说:“上厕所。”法官对擅自离席的中原区政府代理人予以训诫。
2013年,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中原区政府五年未履行安置义务。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迟延履行协议,且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交付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于2018年1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协议。2019年6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解除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原区政府不服,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5143号行政裁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庭审中,宋会春指出,中原区政府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期限,其提供的《柿园村安置房建设计划及现场施工进度》文件不属于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新的证据”有明确的规定。中原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
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虽然提供了《柿园村安置房建设计划及现场施工进度》文件。但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中原区政府企图证明“计划于2022年8月交付安置房”,但这恰恰违反了郑州市政府【2011】258号文第二十四条有关“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和“旧村未拆迁的,涉及城中村改造的任何项目不得开工”的规定。宋会春从政府信息公开中得知,宋会春所在的柿园村还有约700户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涉及城中村改造的任何项目不得开工”。但中原区政府的计划开工,显然属于违法。即使中原区政府确保“计划于2022年8月交付”,也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简称18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4目的规定,即“所有安置房建设任务要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工”。故中原区政府“于2022年8月交付”的计划,其本身就注定了交付的迟延。
中原区政府提供的《柿园村安置房建设计划》,还违反了18号文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即“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土地征收后才能开工”。但中原区政府不能证明,完成了土地征收。故其开工属于违法。
法官问:“中原区政府未及时安置的事由是否告知宋会春?”丁锐律师:“告知了。”法官又问:“谁告知的?”丁锐律师:“拆迁指挥部告知的。”法官继续追问:“谁告知的?”丁律师:“我回去问问。”法官加重了语气:“这告知有没有书面记录?”丁锐律师没有勇气继续撒谎,只得说:“没有。”
丁锐律师强调不能及时安置缘于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宋会春方予以反驳:“既然有种种不确定的因素造成迟延履行,恰恰是符合解除协议的充分条件。”
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并未完成土地征收,其开工属于违法。但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信誓旦旦地保证已经完成了土地征收。法官问中原区政府工作人员:“土地征收决定办了手续没有?”该政府工作人员说:“正在办理报批手续。”这说明土地征收还没有完成办理手续。而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一口咬定完成了土地征收,公然撒谎,有损政府公信力。
法官一连问几个问题,包括是否有施工图完成安全审查,文物、消防、环评等审查通过的文件?丁锐律师说:“有,庭后补充。”
宋会春再次强调,中原区政府没有完成土地征收,擅自施工属于违法。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商品房属于迟延履行,本案协议应当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