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5月29日,本网获悉:2021年5月27日,许昌市魏都区居民宋红梅通过邮寄向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移交《取回权申请书》,请求取回已购买的房屋。
早在2012年4月30日,宋红梅与许昌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丰公司)签了《预约选房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德丰公司)就乙方(宋红梅)预约选定甲方开发建设的莲城大道与文峰路交叉处的德丰▪文上新居项目:第1号楼1单元15层1505室。同时,宋红梅向德丰公司缴纳了购房预售款,该公司向宋红梅出具了《收款收据》。
德丰公司经营出了问题,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宋红梅的房屋在破产管理人掌握之中。
宋红梅认为,德丰公司上述已经出售的房屋,属于物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宋红梅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享有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在此之前,宋红梅向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信,要求对未交付房屋的德丰公司进行查处。该市场管理局将举报信移交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住建局认为,此案不属于其管辖。对于宋红梅的诉求,各行政机关互相推诿。宋红梅不断奔波,处处碰壁,至今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受理宋红梅的诉求。宋红梅维权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