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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都是材料一收,就再也没有下文了。陕西省纪委将我的控告信转给宝鸡市检察院了,检察院回复说转给承办人了,一个多月了,我还没收到任何回复。昨天辩护律师去要求与承办人交流案情,接待人员说领导不告诉她们承办人是谁,她们不知道。
按照《刑事诉讼法》检查院在逮捕前应通知律师,听取律师意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没有通知律师;现在承办人也不见律师。请问,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执行的是中国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