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6月11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九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组织质证。中原区政府企图证明其建设合法。
宋会春方指出中原区政府虽然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却没有提供关键证据,即未提供“完成土地征收”和“施工许可”的证据,恰恰说明中原区政府开工建设安置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即使建成安置房也属于违章建筑,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宋会春有权解除中原区政府与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况且,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政文【2011】258号三十二条规定“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但中原区政府不能提供施工许可证,其施工明显属于违法。
2013年,中原区人民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宋会春商品房610㎡,其第五条约定“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标准一致”。签约至今已达八年之久,仍然未建成。宋会春以中原区政府“迟延履行”和“八年未建成安置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该案一波三折,现在处于豫高院再审之中。
2021年4月28日,第一次再审开庭时,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称,郑州市政府〔2014〕18号文第四条工作流程第(八)项规定,“国土部门完成土地征收和报批预审……后,安置房即可开工建设……据此,可以提前开工,可以及时交付安置房”。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丁锐律师显然在说谎,且不能自圆其说。首先,只有在完成土地征收后,才能建设安置房。但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中原区政府不具有开工条件,故其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协议应当解除。其次,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不能自圆其说。既然可以提前施工为什么七年未能建成安置房呢?如果不提前施工,安置房的建成岂不是更遥遥无期?
法官问中原区政府:“协议为什么未约定交房期限?”中原区政府律师丁锐说:“拆迁遗留问题、大气管控、新冠肺炎等原因政府不能确定交房时间”。法官继续问:“你方有没有将不确定交房的事由告知宋会春?”丁锐律师说:“已经告知了。”法官说:“请在三日内提交告知宋会春的证据,如不提交,视为未告知!”
第二次开庭质证,中原区政府律师未能提供“政府不能确定交房时间”的告知证据。
宋会春指出,“拆迁遗留问题、大气管控、新冠肺炎等原因政府不能确定交房时间”的说法,恰恰是解除合同的充分条件。
法官问中原区政府:“政府提供新证据有没有法律依据?”丁锐律师支支吾吾。宋会春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作了规定。通常认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系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无法取得或者还没有出现的证据,即基于不可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被告行政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可以提供新证据。
宋会春还指出,中原区政府的拆迁不得人心,截止2019年还约700户村民未搬迁。中原区律师丁锐说,现在只有二户还未搬迁。政府律师丁锐又一次撒谎。
本案在河南省高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政府律师丁锐说,2022年8月可交房。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是违法建房,故2022年交房也属于违法建筑。宋会春拒绝接受。
宋会春提出了二个调解方案。一是,中原区政府支付能购买610㎡商品房的价款;二是,就近安置610㎡的房屋。这两个方案由中原区政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