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6月26日,本网获悉:2021年6月25日,宋西章老人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控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请求责令平顶山中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裁定的错误。
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房屋系宋西章及其女儿所共有。2010年4月8日,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征地办)强行拆除了该房屋。
强拆房屋二年八个月后,该征地办于2012年12月25日与宋西章老人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宋西章老人认为,该协议掩盖了征地办违法强拆行为,且违法强拆应当签订赔偿协议,而不是补偿协议。关键问题是,未与宋西章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导致宋西章老人无家可归。依据《半截河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许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宋西章父女进行安置。
2016年7月12日,宋西章父女诉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平顶山中院立案。该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豫04行初160号行政裁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宋西章父女的起诉。
宋西章父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豫行终1246号行政裁定,撤销平顶山中院(2016)豫04行初160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平顶山中院继续审理。
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04行初147号行政裁定,以“原告宋西章与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的下属机构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有《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仅约定原告宋西章应得的补偿款项合计为280238元,未约定有需对原告宋西章进行房屋安置的内容,故原告宋西章起诉要求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安置房屋的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为由,裁定驳回宋西章父女的起诉。
宋西章老人生于1931年,1948年参军,复员后到开封水利管理局工作,仅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老家务农。宋西章父女的房屋(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遭遇了强拆,二年八个月后才补偿28万元(包括家具和日用品),还不够买原房屋的十分之一。宋西章老人收到平顶山中院的裁定,悲愤交加。
宋西章老人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实质是两个协议,一个是补偿协议;另一个是安置协议。征收办没有与宋西章签订安置协议,故宋西章有权要求政府予以安置。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没有签订安置协议,政府就不具有安置职责了。这是什么逻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政府强拆了宋西章父女的房屋是否应当予以安置。但平顶山中院将此争议焦点转移为协议有没有安置的约定,然后得出合同中没有约定安置房屋故政府无安置职责的结论。另外,平顶山中院忽视了土地征收的法律常识:
征地中房屋安置,对于被征收人是权利;对于政府是义务。政府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恰恰说明政府失责,法院应当追究政府违法之责。但平顶山中院却反其道而行之,随意免除政府征地中的安置之职责。
九旬老人宋西章恳求媒体关注,希望在有生之年解决强拆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