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4日星期六

大午案庭审第九日简报


2021723日是大午案庭审第九日。

庭审伊始,郝亚超律师就正式向法庭提出了声明:不接受法院加班加点开庭,高碑店市法院应当遵守《劳动法》,保障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休息权利。

大午案中连日加班加点、“开夜车”庭审问题十分凸出。九日庭审已有四日每日庭审时长在十四小时之上,当日庭审结束时间均在晚23时后。这无疑是对本案所有诉讼参加人体力、精力的巨大考验,也是对本案效率与公正两者取舍的重大挑战。

今日上午进行的是孙萌等人涉嫌诈骗罪的举证质证环节。公诉机关指控大午建筑公司编造虚假病历资料,冒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身份,替未参保的受伤员工申报保险,骗取工伤保险约30万元。

公诉人采用了打包举证的方式,对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仅进行选择性宣读,且语速较快。孙萌几次提出要求查阅相关笔录后再进行质证,均被合议庭驳回。辩护人表示:公诉人笼统举示一大堆证据,若被告人无法查阅,则根本不能保证被告人的有效质证权;且被告人本就依法享有阅卷权、知情权,有权了解指控其犯罪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合议庭仅同意公诉人再次宣读两位重要证人的部分证言。

即便是在已经公诉人“优选”的证人证言部分,也可以看出某位重要证人在一开始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并未过多提及大午建筑公司主管人孙萌,只是说“偶尔一次需要请示孙萌签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提及孙萌的次数越来越多,证言内容对孙萌愈发不利,从一开始的“只有一次请示”逐渐变成了“每次都需要孙萌签字,孙萌完全知情”。

对于重要证人证言的重大反复,辩护人完全有理由合理怀疑证人受到了诱导甚至是许诺,原因是这位重要证人反而是真正实施为建筑工人缴纳保险、替名上报保险、直接对接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办人。若孙萌因建筑公司主管人身份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名重要证人作为直接经办人也应当共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在本案中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出现,其所作出陈述应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而非当前的“证人证言”。

孙萌辩护律师指出辩护人此观点并非旨在充当第二公诉人,亦非希望无罪的人受到追究,而只是表示“本案办案机关并没有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对待法律”。这样一来,重要证人完全可能在得到某些承诺或是授意后,作出反复陈述,完成犯罪嫌疑人至控方证人的身份转化。而公诉机关的举证也并没有排除此种合理怀疑。

连日高强度、高压力的庭审让辩护人声音嘶哑,就连审判员都忍不住关怀:“喝口水再说吧”。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打包举证的方式仍然坚持提出异议,公诉人一股脑地全部出示证据,实际上就是部分宣读笔录内容、简单说明书证标题,而极快的语速不仅让被告人没有记录、反映的时间,也让辩护人无法一一核对卷宗,无法确定哪些证据出示了、哪些遗漏了,进而导致无法有效、充分质证。这也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68条规定“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的原因。

公诉人坚持打包出示证据,辩护人无奈只好在同一类型的证据出示后,提出建议“差不多了吧”。公诉人回应:“请不要打断公诉人发言”。公诉人关于本起指控的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孙萌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意见了,实在太多了,我听不清”。

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出现几处停顿,声音已带有明显疲惫。该起指控中书证十分重要,孙萌在保险单据上的签字成为了指控他知情且同意、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有罪证据。但这些重要书证,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原件,而其中一份复印件出现了复印错误,将原属于第84页的内容错误地加印在了第85页中。据此,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既已对大午集团进行了全方位的搜查,完全有能力也应当取得证据原件,让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看清孙萌签字确认的书证形成过程,这不仅与指控犯罪的数额有关,更关系到罪与非罪。

下午的庭审主要围绕孙大午、孙德华等人强迫交易罪展开。公诉机关指控:孙大午为排除大午温泉城东侧某饭店与大午集团的竞争,指使其他被告人在该饭店门口堆土,致使饭店无法正常经营,被迫转让给大午集团。

必须指出的是,这一指控逻辑根本不成立。通过法庭发问程序,可以明确基本事实:大午集团经政府立项后垫资修建大午路,该饭店经营者宣称饭店的砖头都是黄金垒起来的,前期找领导托关系选址此处经营花费了不少,所以拆迁补贴需要100万,否则不予搬迁。因其“狮子大开口”、远超市场补偿价的不现实标准,搬迁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大午路的修建也因此迟延了三四个月。最终双方谈判结果是大午集团出资四十万元购买该饭店,同时提供门面房支持其继续经营,大午路在停工数日后终得以继续。

王誓华律师当即表示:前天庭审时法庭调查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大午集团在高速公路旁挖了一条沟渠,导致两天不能通行,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那么在本期指控中,因为经营者的行为,导致大午路两三个月都未修建完成,经营者又不构成犯罪了?至少在同一个起诉书中不能适用两个标准。

对于此罪中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全部证据,孙大午发表综合质证意见:“公安机关采取了很多卑鄙的手段在制造冤案。除了现场视频之外,其他证据都不值一驳。但如果我再重新进行一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的供述还是一样的,甚至会更惨,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如果有可能让办案人员来现场...当然没可能。他们跟我说别人都承认了,很多人都来指控我,很多证人证言都形成了,都说卖饭店这件事是我指使的。可是怎么可能呢?我们大午集团修路几千万几千万的,都没有人操心,现在就几万块钱几十万块钱,还需要我去操心吗?这些证据都是伪证,我请求合议庭去现场勘验饭店的价值,我们出价四十万已经作出很大的让步了”。

孙二午(孙德华)对指控同样觉得不可思议:“我们这是在花钱买罪啊!用四十万花钱买罪啊!我就想问问给他们门脸房是不是真的,如果说大午集团是为了排除竞争,还能给他们门脸房吗?”

在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环节时,因公诉人未向法庭举示《大午简报》,辩护人将此作为辩方证据予以提交。《大午简报》是对大午集团发生大小事务的记录,王誓华律师详细宣读了当期简报中关于大午集团与饭店交易的部分,但屡次被合议庭打断,审判员要求简化宣读,理由是被告人都经历过这件事,对这些内容都很清楚。

王誓华律师无奈而真诚:“我理解庭审的过程和推进,也请你理解律师辩护的艰难”。大午简报中的记录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重要证据,出示证据不是仅需向被告人出示,而是要向合议庭、向公诉人、向旁听群众证明被告人无罪。

庭审已届晚18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半小时后继续开庭。王誓华律师实在忍不住提出:“我的心脏很难受,每天晚上都开庭到11点、12点,合议庭,你们就非要在这躺下一个才罢休吗?”多位辩护人也纷纷表示确实受不了如此高强度的庭审,为保证庭审质量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健康,都应当正常作息、不再加班加点“完成任务”。

此外,辩护人也确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要求对本案进行延期审理。辩护人在庭审中发现了新的调取证据线索并提出了调取这些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申请;多位辩护人也多次当庭提出重要证人的出庭作证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落实庭审实质化,本案应当延期审理。辩护人已向合议庭正式递交书面形式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延期审理申请书》。

第九日庭审于晚21时结束,明日早九时继续开庭。

大午案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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