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7月21日,本网获悉:湖南省隆回县退伍军人李苏华,因其儿子李群在2016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法院明显出于维护保险公司利益作出枉法裁判,从而走入上访之路,却又遭公安维稳迫害,愤而对公检法及保险公司等,提出控告。
据李苏华控告状中的反映,2016年1月2日晚,其儿子李群驾驶湘ECk567两轮摩托车正常行使,被卢峰驾驶的粤B2TN33汽车碰撞倒地。事故发生后,卢峰没有及时报警抢救,而是迅速逃离现场,李群因失血过多死亡。因卢峰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江志强名下,而卢峰又是无证驾驶,被认定负事故的全责。
审理该起交通肇事罪的湖南省武冈县法院,在未通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李苏华参与庭审情况下,以“卢峰无证驾驶、及事故发生后逃逸”为由,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就100万的车辆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由卢峰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江志强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以“李群死亡时,李苏华和老伴尚未满60周岁为”由,驳回了其赡养费的赔偿请求。如此判决,无疑导致李苏华的民事赔偿权利落空。
作为退伍军人的李苏华,当然不服这种明显损害自己权利的判决,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和申诉,在被驳回后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同样遭到不予支持的决定,最后被迫进京上访。然而当李苏华上访后,就进入了隆回县公安局与邵阳市公安局维稳铁拳下,多次被抓回拘留。
李苏华的遭遇在中国其实很普遍,就是承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背景,是一家官商公司,在遇到理赔时基本上都能获得“人民”法院的庇护,导致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落实。
无论从原来的民法总则,还是现在施行的民法典第1213条,均没有肇事者无证驾驶与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理赔的依据,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约定”来免除其理赔,显然对受害的第三者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支持显然属于不公裁判。
本网观察发现,中国的老百姓都称保险公司为诈骗公司,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矛盾基本上都与“人民”法院勾结保险公司,以枉法裁判侵害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有关。
附《控告状》
控告人:李苏华,男,生于1959年6月9日,汉族,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十三社区茶花路11号16栋3单元36号。身份证号:432622195906090096。电话:15399751523。与被害人李群是父子关系。
被控告人:隆回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申松能,是隆回县公安局局长,地址:邵阳市隆回县桃洪东路。
被控告人:邵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谭学军,是邵阳市公安局局长,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1号。
被控告人:杨光,是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判长。地址:武冈大道中182号。
被控告人:肖竹梅,是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地址:邵阳市宝庆中路1129号。
被控告人:胡波,男,是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址:邵阳市邵阳县大木山莲子塘。
被控告人:黄安,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 0号。
被控告人:卢锋(肇事司机)男,生于1987年1月14日,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鸭田镇柘溪村12组16号。
被控告人:江志强(肇事车车主)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鸭田镇李子坳村3组。
被控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如财,职务: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隆回县公安局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公安局邵公复决字[2020}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申577号行政裁定书”;“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邵检行监[2020}430500000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二、由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赔偿控告人一切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日,被控告人卢锋在被控告人江志强陪同下,到4S店购买了一辆白色的纳智捷牌汽车,购车首付款由卢峰支付,因卢锋沒有机动车驾驶证,便将车落户在江志强名下,车牌为粤B2丅N33汽车,车购回后由卢锋驾驶使用。
2015年9月5日,卢锋以江志强的名义在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续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于同年9月7日生效。
2016年1月2日23时30分许,被控告人卢锋无驾驶证驾驶粤B2TN33汽车从广东深圳市开往湖南省隆回县,沿G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桃洪镇白竹桥村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车道控告人的儿子李群驾驶的湘ECk567两轮摩托车(搭载曾凯军)发生碰撞后又撞上周军旗家屋前的摇水井,造成控告人儿子李群当场受到重伤,多处鲜血直流,曾凯军受伤和两车受损及路外水井头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控告人卢锋不但不及时将控告人的儿子李群送往医院抢救,却迅速逃离现场,导致控告人的儿子李群抢救时间太晚,流血过多,导致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当日8时许,被控告人卢锋知道自己犯下了交通肇事罪已逃脱不了法律的情况下,才赶到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隆回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控告人卢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控告人的儿子李群系车祸至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引起死亡。
为此,控告人多次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卢锋犯重大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控告人卢锋、江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赔偿因李群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576760元、丧葬费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1920元、殡仪馆内开支28276元、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共计1069956元。
万没想到:一审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视国法而不顾,伪造、变造证据、枉法裁判,给控告人下达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湘0524执恢165号和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湘0524刑初117号。
控告人都不服,又多次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可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下沟结,包庇下级法院,根本没有组织开庭审理过,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湘05刑终220号和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湘05刑申34号。
控告人都不服,为此又多次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同时也向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抗诉,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连一个不予受理的告知单都不给控告人,也包庇下级法院,失职、渎职,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也同样如此,包庇一审和二审法院,徇私枉法,不予受理。
控告人多次向上级反映,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单位领导胡波、还有部分公职人员(谭学军、申松能)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公然庇护当地恶势力,成为恶势力的靠山,无视法律,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抹黑控告人,将控告人非法拘留10日,控告人再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无奈控告人赴京上访,被控告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上级领导假回复,对下推诿、拖延、不作为,并对控告人打击报复,雇佣黑社会成员采取暴力手段绑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留。被控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故“隆回县公安局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公安局邵公复决字[2020}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申577号行政裁定书”;“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邵检行监[2020}430500000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撤销之。在当地反映多年未果,被逼无奈,特提出控告。
综上,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领导督办调查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赔偿控告人因儿子李群死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控告人:李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