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9月23日,本网获悉: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政府行政合同争议案一波三折。宋会春一审败诉后,二审反败为胜。郑州市中原区政府不服申请再生,河南省高院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此案如同翻烧饼,反反复复。宋会春认为,二审判决是正确的,而再审判决将正确的判决颠倒了过来。于是,宋会春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2021年9月22日,郑州宋会春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即,关于柿园村(宋庄)安置费改造项目A-04-02地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大规模建设安置房问题的调查情况回复(简称《回复》),系郑州市中原区违法建设治理中心制作。该证据说明河南省高院(2021)豫行再20号案所谓“政府方对于回迁安置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是错误的,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回复》第一页倒数第7行载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但二审判决是在2019年6月15日生效,二审法官只能对判决前发生的事情作出评价,不可能对作出判决后的2019年11月开工建设情况作出评价。
该《回复》最后载明“目前,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直属一中队正在进一步履行调查程序,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故(2021)豫行再20号判决认为“政府方对于回迁安置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是站不住脚的。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属于违法施工。对于违法施工,应予处罚,而不是用“建设正在积极推进”的褒义词予以赞许。
况且,《回复》第一页最后1行指出“……7#楼(13F)、8#楼(29F)±0施工完成、9#楼未施工”。这是第一期安置房建设九栋楼,其中有3栋楼尚未施工,何来“建设正在积极推进”?再审以“……回迁安置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为由,推翻二审判决。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河南省高院的一位法官对宋会春说,我院内部对此案争议激烈。人们不禁要问,是否存在内卷?!
本案的要害在于,启动再审程序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原告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作了规定。中原区政府不具有提供新证据的主体资格,本案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另外,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忽视了中原区政府有以下违法行为:
1、未完成土地征收,迫不及待地使用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大规模地建设安置房,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违法施工;
3、故意不写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没有约定交付房屋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分几期履行)、履行地点,包括安置房地点、楼栋、楼层、房号等。就谈不上能实现合同目的。
4、对过渡费采用10年前的标准,依然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而郑州市政府规定的过渡费标准自2018年起就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宋会春原房屋所在地系城市规划区,依法应当参照郑州市政府制定的过渡费标准。
5、未在2016年底完成安置房建设,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2014)1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有关“所有安置房建设任务要在2016年年底完成”的规定。河南省高院的再审认为,这是向导性的规定。但依据该文件的最后一条规定,应当对中原区政府建设的拖沓行为予以问责。既然对未能在2016年底完成安置房建设要问责,就不属于向导性规定,而是强制性规定。对此,河南省高院难以自圆其说。
宋会春希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或者提起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