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

郑州柿园村拆迁过渡费仍施行十年前标准,宋金梅请求增加过渡费案一审败诉后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924日,本网获悉:今天,宋金梅要求增加过渡费案因一审败诉而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行初917号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中原区政府未在规定时间且未足额发放过渡费的行政行为违法;3、责令中原区政府自2018年起至今将过渡费补足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60元。

2013年中原区政府与宋金梅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中原区政府从未按时发放过渡费。且郑州市的房地产价格自2013年起日新月异,房屋租赁费也随着水涨船高。郑州市过渡费标准自2018年起,已经涨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中原区政府签约八年未建成安置房,应当加倍支付过渡费。即每月每平方米60元。但中原区政府至今仍然按照十年前过渡费标准予以发放,违反“情势变更原则”。为此,宋金梅提起行政诉讼。宋金梅一审败诉,提起上诉。

宋金梅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宋金梅房屋所在地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过渡费)执行。因中原区政府超过三年未交付安置房,属于违约,应当加倍发放过渡费即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60元。201712月份至20211月份的账户明细对账单。证明中原区政府未按时发放过渡费,依据国务院令第728号,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关于中原区政府未在规定时间且未足额发放过渡费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安置补偿关系系通过涉案动7-266 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得以具体实现,包括过渡费发放在内的安置补偿行为均应遵循上述协议约定,原、被告间过渡费发放行为的发生亦是基于上述协议关系的存在。相应地,判断被告是否未在规定时间发放过渡费并应被确认违法的问题亦应建立在动7-266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基础上。”对此,宋金梅上诉状予以反驳:原审忽视了《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关于"建设期过渡费每半年发放一次,于每个半年前10日内支付"的规定。该规定应当视为本案合同的补充协议,违反此规定,就是违约,即违法。

原审还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作出涉案《撤销协议通知书》,而原告经释明仍拒绝在本案中对上述《撤销协议通知书》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故目前来看,动7-266 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已因被告撤销行为发生相应改变。原告此时主张确认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发放过渡费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上诉状指出,其错误在于:

首先,中原区政府作出的《撤销协议通知书》系诉讼期间制作并收集的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为被告没有相应证据。

其次,如果被告在开庭前一天作出的《撤销协议通知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那么,这无异于纵容中原区政府规避法律。中原区政府之所以要在开庭前一天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企图逃避过渡费标准十年不变的法律责任;也无异于导致其与民争利的违法行为合法化。

关于过渡费是否应当增加的问题。

原审认为“即便在动7-266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被撤销的情形下,上述28号意见的内容显示系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研究制定,故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应突破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程序中存在的相应情形。而原告涉案房屋系在柿园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按照《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协议并进行安置补偿,且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宅基地上房屋,故其拆迁改造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畴,28号意见中关于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不应适用于涉案过渡费的发放,相应地,更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60元标准补发和发放的问题”。上诉状认为,原审判决忽视了两个关键问题:

1、宋金梅房屋所在地系城市规划区,依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本案过渡费适用市政府的上述文件规定,也是顺理成章的。

2、郑州市的房地产价格自2013年起日新月异,房屋租赁费也随着水涨船高。郑州市过渡费标准自2018年起,已经涨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故本案过渡费标准仍然执行十年前的标准,毫无道理。从逻辑上分析,原审犯了“刻舟求剑”或“墨守成规”的逻辑错误;从法律上考察,原审违反了“情势变更原则”。

宋金梅希望二审纠正原审错误,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