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18日,本网获悉:昨天(10月17日)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收到宜兴市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苏0282法赔1号之二的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张建平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尚未终结,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也无违法不当之处,故驳回国家赔偿申请。
张建平先生是根据宜兴市法院自己从被执行人处调取的新的证据,即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将270万财产,以150万变卖,偿还41.2万元债务,足以证明被执行人不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而且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逃避执行”的刑事犯罪行为,而向宜兴市法院二次提起恢复执行申请。宜兴市法院在收到张建平的二次恢复执行申请后,以“本院无法认定”为由,再次作出不予恢复执行决定。对此,张建平先生已于2021年9月23日提起执行异议,但该院至今没有下文。同时,向宜兴市法院国家赔偿组补充了第二次不予恢复执行决定,作为国家赔偿申请的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宜兴市法院作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在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及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导致申请人权利落空的,无疑应当对其执行行为的错误承担赔偿,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宜兴市法院,以“其在执行程序中无违法不当之处”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另外,在张建平先生提起的执行异议尚未审理前,宜兴市市法院国赔组匆匆恢复审理国家赔偿申请,并以张建平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最高法院解释规定的“执行尚未终结”为由,以“驳回”的方式对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决定,程序上也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之规定。
作为因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的受害者,张建平先生在“党对司法绝对领导”的政治环境下,其生效判决权利已长达23年得不到实现,如果说之前是法官徇私枉法造成的话,那么现在新的证据出现后,宜兴市法院既不依法恢复执行,又拒绝国家赔偿,明显属于新官不理旧账。
张建平先生说:江苏宜兴法院在普通民事裁判、执行案件的20余年跨度里,所暴露出的司法腐败、司法不作为、司法乱作为等行为,证明我之前向中共党魁建议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与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