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武 ,男,汉族 ,武汉钢铁公司工作 ,住武汉市青山新沟桥21-22- 41号,身份证证号:42010719680720051x
委托代理人 :蔺其磊,男,汉族,身份证号:410621197011171570,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三号院四门二号,电话 :13366227598
第一被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 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 188号。
第二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 811-2号
。
诉讼请求事项:
1、请依法确认二被告把原告强制关押于精神病院1522天的行为违法;
2、请依法确认二被告自2011 年 6 月10 日起至今将原告限制人身自由在原告家中的行为违法;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事实和理由
1989年我来到武汉钢铁公司炼铁厂工作,2001年武钢搞同工不同酬,我向上级控告举报被克扣光2003年劳保福利及工资,2003年9月3号在炼铁厂厂长办公室,保卫科长曾垂刚指使保卫人员徐建怀打伤我,住院抢救15天,武汉公安局钢城分局保护犯罪人员不管,我报工伤后公安局出具伪证,使我的工伤不能认定,我把武汉市劳动局、司法局、市政府等告上法庭仍然解决不了克扣光我4年工资奖金福利的问题,2006年我和武钢合同到期,武钢让我自己写不愿续签与武钢集团的劳动合同,但被我拒绝。保卫科科长全霆在保卫科长办公室软禁我10多个小时,用警棍打我胳膊、头等部位,保卫科科长的父亲就是武汉市钢城分局政委,我报案,公安机关不给我立案,我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口反映又被打,毁掉病例,打110报警多次无人理;武钢还曾拘禁我3天,我绝食抗议才放回。我认真工作从不旷工,武钢工作人员抢走我的钥匙到我家抄家偷盗,抢走我的火车票,我被殴打自卫砸破汽车玻璃咬伤一个人,我的伤却强制让我自己出医疗费。2006年12月我到北京控告被克扣光4年工资,生活困难的问题,被武汉市政府绑架到青山看守所,关16天送到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病科强制吃药,2007年我逃到北京天安门白天点蜡烛抗议黑暗,政府又把我关精神病院,2011年4月27日我逃到广州做精神病检测,我吞刀片玻璃抗争软禁,被武汉市政府从广州绑架回武汉精神病院强制取出刀片玻璃,2011年5月5号,武汉市委发言人孙天文开新闻发布会称我不存在被精神病,污蔑诽谤我。2011年6月10号凌晨政府押我回家限制人身自由,8月我出去找朋友,被武汉市政府派人绑架回来,2012年2月10我逃到北京朋友家被政府人员绑回武汉家里,外衣鞋子也不让我穿,手肿得像馒头,好多天都没好,手机包包被抢走,二被告派人装14个摄像头,门前有4个,每个相隔2米左右,有一个装在离门口500米处,可以全景监控我家。朋友胡国红马秀云等看我进不了门遭到威胁殴打,周密德来看我被抢走手机身份证等。
2017年10月29日我想到外面吃饭被二被告派驻的人绑架回来,衣服都扯破了,多次打电话报警,警察不管, 2019年3月20号,常伯阳等律师几人陪同我,突破政府的阻拦到公安机关办理新身份证凭指纹领取,政府以前扬言弄死我此刻又威胁常律师,4月12号我出门想领取身份证被政府绑架回来不准我出家门 。
2020年我父亲感染了新冠状肺炎,我送父亲去医院治疗,政府阻拦我出门,我不顾阻拦坚持去医院,父亲才得以活命。
综上所述,二被告作为人民政府长期浪费纳税人钱款派驻多人在我家门口,每天24小时看管我,致使我不能出家门形同坐牢,这样的行为长达十几年,在世界文明发展到的今天真的是举世罕见,但这确确实实是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事例。我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国家省市三级纪委监察委举报控诉这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没有任何结果。
特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制裁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并将该犯罪线索移交相关的司法机关处理,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武汉人民中级法院
原告:徐武 2021年11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