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关于3到11岁新冠疫苗苗接种的通知,我想表达以下几点意见:
1、新冠疫苗并非疫苗管理法当中规定的国家规划疫苗,仅仅是二类疫苗,仅限于试验性的疫苗,疫苗企业未披露过试验研究报告,因此它不具有法律上强制的法律效力,而且教育部、卫健委也多次发文谈到要在同意知情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根据《民法典》、《疫苗管理法》、《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出于对未成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出发,如果是学校根据上级任务安排学生打疫苗的话,必须经过两个监护人同意。否则剥夺了其中一个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利。
3、我反对一切强制或半强制中国公民,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注射新冠病毒疫苗,包括所谓的开具不能打疫苗(禁忌)的医学证明等,事实上应该由组织打新冠疫苗的单位出具必须强制的证明(法律依据),而不是本末倒置是非颠倒。
4、反对以任何方式岐视未接种疫苗的学生。
5、对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上述几项行为保留一切行使个人主观认为的方式解决。
因此我恳请班主任在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以及社会风俗良序角度充分考虑到我以上请求。
声明人:林生亮
2021.11.4北京时间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