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1月28日,本网获悉:2021年11月27日,宋会春通过邮寄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揭露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原分局(简称中原分局)表面上对违法占地进行了调查,而实际上是在为违法占地辩护。
宋会春一次又一次向有权部门举报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打着拆迁的名义违法占地,但一直没有得到反馈。
2021年11月24日,中原分局打电话告诉宋会春:“不存在违法事实”。中原分局坚称“涉案土地,2016年经河南省政府批复,可以使用。”宋会春予以反驳:河南省政府的批复只能证明征用集体土地后才可使用,但实际并没有完成土地征收,属违法占地。涉案土地在2013年就非法占用。也就是说,在批复前就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且至今未完成征收,属违法占地。
中原分局又称“涉案土地房屋已经封顶,郑州市政府会议纪要、【2014】18号文件规定可以提前开工,不再予以处罚。”宋会春认为,中原分局电话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首先,在建房屋部分封顶,而不是全部封顶。其次,可以施工的必要条件是取得《施工许可证》,而不是郑州市市政府的会议纪要。依《建筑法》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退一步说,即使按郑州市政府【2014】18号文件规定,也应当在征收土地完成后才能开工,但实际并未完成土地征收。
从以上的反馈的内容来看,该分局并没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而是为违法占地行为辩护,将省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土地后可以使用土地,擅自篡改为“批复后就能使用土地”。况且,即使依据郑州市政府发布的郑政办【2014】18号文件规定,也应当完成土地征收才能使用土地,方可开工。中原分局认为,依据郑政办【2014】18号文件规定,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可以开工。但郑政办【2014】18号文件第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完成土地征收后才能开工。但该分局竟然一口咬定郑政办【2014】18号文件规定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也可以开工,如此黑白颠倒,是非不分。令人惊诧不已。
该分局不顾《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违法占地辩护,并将市政府《纪要》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是践踏法律的体现。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中原分局的调查,将市政府纪要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显然违反《建筑法》第六十四规定。
宋会春希望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跟踪查处未经征收而占地的违法行为,切莫被该分局所谓的《郑州市政府纪要》所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