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1月11日,本网获悉:替父伸冤已4年的维权人士贾俊伟,不服黑龙江省高院未经听证质证审理而作出的(2019)黑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于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撤销该支持狱方“不予赔偿”决定,责令重新审理。
1998年,贾俊伟的父亲贾瑞峰在王岗镇红星村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736.16平米房屋,其中190平米经审批,另546.16平米房屋也在宅基地内。2010年,王岗镇政府对该地块实施征地拆迁,但未按《哈尔滨市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补偿政策执行,单方按无照房屋给予贾家建造成本的补偿,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强拆了房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贾瑞峰开始通过信访途径,要求镇政府按哈尔滨市征地拆迁的规定,对无批件的546.16平米房屋按历史遗留建设情形,打7折给予安置。期间,王岗镇政府分多次给予了申诉人父亲3万元人民币的上访费用补偿,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依法解决。
2016年9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分局贾瑞峰接受政府的上访费用补偿行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并由南岗区检察院起诉到南岗区法院,被以“敲诈勒索政府罪”判刑四年,最后无端死在了七台河监狱。死亡事件责任单位称贾瑞峰是因病死亡,但其所举证据不仅无法证明其理由,黑龙江省高院也未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就作出了维持监狱方的不予赔偿决定。
对于公民能否敲诈政府,“两高”曾经专门就信访人被以敲诈勒索政府被拘捕、判刑而发出通知,认为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另外,贾俊伟诉王岗镇政府的违法安置补偿的行政诉讼,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贾俊伟说:虽然现在司法审查确认了是政府违法造成,但父亲在维护自己的住房权利不仅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还丢掉了生命,现在省高院居然还支持狱方的拒赔,这哪里还有公平正义?
《国家赔偿申诉书》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 贾俊伟【系死者贾瑞峰之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3198104165728,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49号*****室。联系电话:18346226877。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贾俊飞【系死者贾瑞峰之子】,男,汉族,1986年7月5日生,身份证号230103198607055758,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星村26号。联系电话:15124577056。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翔飞,七台河监狱负责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9)黑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并责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国赔案件起因
1998年,申诉人家庭在王岗镇红星村宅基地上建造了736.16平米房屋,其中190平米经审批,另546.16平米房屋也在宅基地内。2010年,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政府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作出的黑政土(2009)第219号批件,对包括申诉人房屋所在地块的142余公顷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在征收房屋过程中,王岗镇政府未按《哈尔滨市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补偿政策执行,单方按无照房屋给予建造成本的补偿,并趁申诉人家中无人之际强拆了申诉人的房屋。对此,申诉人的父亲贾瑞峰开始通过信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镇政府按《哈尔滨市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无批件的546.16平米房屋按历史遗留建设情形,打7折给予安置。期间,王岗镇政府分多次给予了申诉人父亲3万元人民币的上访费用补偿,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依法解决。
2016年9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分局就申诉人父亲贾瑞峰接受政府的上访费用补偿行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并由南岗区检察院起诉到南岗区法院。对于公民能否敲诈政府,“两高”曾经专门就信访人被以敲诈勒索政府被拘捕、判刑而发出通知,认为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2016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在申诉人父亲没有辩护人,也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就作出(2016)黑0103刑初1124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王岗镇政府6万元人民币”为由,判处申诉人父亲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二、启动国家赔偿申请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后,申诉人父亲贾瑞峰就被送到黑龙江省新建监狱。2017年6月29日,申诉人父亲又被转到到七台河监狱,到2017年9月18日的两个多月服刑期间,申诉人曾三次到监狱探视父亲,尤其是9月1日的探视,父亲仍然身体很好,没有任何问题,父亲也没有提及有任何的身体不适问题。然而,半个月后的9月19日下午,七台河监狱就打电话联系申诉人贾俊伟,说申诉人父亲已经送七台河市人民医院急救,通知申诉人前往。申诉人连夜赶到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后,发现父亲已经在ICU病房,人处于昏迷状态,申请人要求转哈医大二院救治,遭到七台河监狱的拒绝。到10月6日早上7点多,申诉人的父亲在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去世。七台河监狱给出申诉人父亲死亡的原因是糖尿病酸中毒导致呼吸衰竭造成。
申诉人父亲生前确有糖尿病,但并不严重,能够为自己的住房权利到北京走访,也证明了这一点。从医学常识来说,糖尿病致人死亡是一个漫长的渐变过程,除非出现不适症状后延误治疗外,不可能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内导致死亡,申诉人遂于2018年10月6日,向七台河监狱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三、国家赔偿决定
2018年12月12日,赔偿义务机关七台河监狱作出黑七狱赔字[2018]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称申诉人父亲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平时不注意饮食,死亡后发现遗物中有大量的甜食和糖果,属于因病正常死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赔偿。同时,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还提及了能证明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所依据的8份证据。
2019年1月18日,申诉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七台河监狱作出黑七狱赔字[2018]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向其上级机关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起复议申请。2019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在未送达赔偿义务机关答辩及证据,亦未对申诉人进行询问,就作出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决定的黑狱赔复决【2019】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决定之申请。
202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2019)黑委赔1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同年6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听证审理,因审理中明显出现偏袒倾向,申诉人请求回避,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在作出驳回回避请求后,没有恢复审理,也就是没有对赔偿义务机关拟证明其无管理过错、无延误治疗的证据,通过举证程序进行质证,就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黑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赔偿决定。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2019)黑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责令重新审理,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二一年十月 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及如下申诉材料:
黑七狱赔字[2018]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黑狱赔复决【2019】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2019)黑委赔1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黑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国家赔偿申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