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1月10日,本网获悉:2021年11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弋姓书记员电话告知宋金梅,对宋金梅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不予立案。宋金梅对弋姓书记员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原告的起诉,要么立案,要么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不服裁定,可以上诉。但弋姓书记员电话通知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实质就是剥夺宋金梅的诉讼权利。
2013年12月2日,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金梅签订了行政合同(动7—26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该指挥部拆除了宋金梅的房屋。
该指挥部系中原区政府设立。2021年5月26日,中原区政府作出了中原办【2021】1号文件,以“规范大棚户区改造组织协调推进”为由,将区级层面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的全部职能由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调整成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概括承继。即中原区政府将涉案协议转让该街道办,无异于自丧公信力。
2021年9月6日,该指挥部以虚假的理由,单方面撤销涉案协议,更无公信力可言。况且,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无论在信誉方面,还是财力方面更不及中原区政府。宋金梅本来就想解除该协议,想不到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单方面撤销协议,就没有必要再重新签订协议。
宋金梅认为,既然该指挥部单方面撤销协议,那么,依法应当恢复涉案房屋的原状。其理由很清楚,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原地恢复涉案房屋的现状。如果确实不能恢复原状,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竟然不予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不立案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该法院拒绝作出裁定,如此折腾宋金梅,有悖于司法为民的原则。其实质就是剥夺宋金梅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