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2月30日,本网获悉:2021年12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通知宋会春到该院查阅郑州中原区西流湖街道提交的《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充满了谎言,且越描越黑。
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行政争议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九点半开庭,但该街道办负责人冯超晚了33分钟才到法庭,也不说明原因,旁若无人一般,直接坐到了被告席上,不但没有把原告放在眼里,甚至于连法官也没有放在眼里,体现了政府官员的傲慢。这是践踏法律的体现,也是藐视法庭的体现。但奇怪的是,审判长李宁竟然视而不见。
在辩论中,宋会春提出,西流湖街道办冯超迟到33分钟,依法应当按缺席审理。这时,审判长李宁才醒悟过来,问冯超为什么迟到。冯超答:“开紧急会议”。宋会春一方问:“开会重要,还是开庭重要?”审判长李宁才责令冯超三日内将迟到的原因以书面形式向法庭作出说明,但审判长李宁对于宋会春要求按缺席处理的意见不置可否。
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过了14天后才向中原区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充满了谎言。
1、《情况说明》所谓“(2021)豫0102行初176号宋会春诉我单位行政纠纷一案”的提法是错误的。首先,本案是行政争议,而不是行政纠纷。其次,西流湖街道办不是一般的单位,而是行政机关。
2、《情况说明》称,当日早上,我单位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冯超同志因突发情况须亲自赶往现场紧急处置“7.20”遗留问题相关事宜,因此迟到约25分钟左右。
上述说法,有三个错误:
(1)“7.20”问题,今年7月20日发生的问题,早就应当解决,而不是等到12月14日开庭时才来解决。
(2)既然是处置“7.20”遗留问题,就不可能是紧急问题。
(3)所谓迟到约25分钟左右的说法也与事实不符。实际迟到是33分钟。可以调取法庭的录音录像予以证实。不论西流湖街道负责人冯超迟到25分钟,还是33分钟,都依法应当按缺席处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并能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况且,西流湖街道办开庭迟到并非第一次。
3、《情况说明》越描越黑,甚至于捉襟见肘。
《情况说明》称“对于此突发情况虽为我单位出庭应诉人员提前无法预见”。可谓越描越黑。既然称“亲自处置‘7.20’遗留问题”,就不可能是“无法预见”。因为“遗留问题”,不是“突发问题”,何来“无法预见”呢?
西流湖街道办践踏法律,藐视法庭已经坐实,其提交的《情况说明》只能越描越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