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本辩护人将《通知以下证人出庭作证法律意见书》以图片短信的方式发给了梁锦康法官。随后通话告知。梁法官答复并涉及其他问题:
1、基本不同意我方证人出庭;
2、不允许自带电脑开庭,由法院提供电脑。
3、让我周四(30号)下午之前到法院把U盘装在法院电脑。
对此,我表达:
1、举证是我方权利,不能剥夺。
2、我的电脑里装有法规库,方便查找需要的法条。我的硬盘内容很多,为了安全,不连接别的电脑。法院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让我感觉到对立气氛,把我这个辩护人摆在对立面,不利于工作。
覃永沛辩护人 李贵生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