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星期一

张建平提交国家赔偿补充证据,要求宜兴市法院助被执行人“躺赢”22年给予赔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124日,本网获悉:202117日,司法腐败受害者张建平先生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受理通知书,在与审理该案的承办人马云法官交流后,于20221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能够证明宜兴市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证据。

1997年香港回归的第五天,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了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妙西纺织厂,而纺织厂的开办单位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5个月后,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注销了该纺织厂,就将妙西镇政府变更为本案的被告。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却将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有关的人沈建中,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判决中作为赔偿责任人,同时判令妙西镇政府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对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正因为宜兴市法院将属于侵权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意掺杂进属于破产纠纷的清理清算纠纷,导致该案一直被中止执行状态。在经过无数次的恢复执行申请,宜兴市法院终于在20年后作出不予恢复执行的书面决定,该案遂进入执行异议程序,并在执行异议与复议审理中,张建平先生获得了妙西镇政府在当年交通事故发生4个多月后,接收并处分了纺织厂270万财产,偿还其与纺织厂承担连带责任的412千元债务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妙西镇政府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犯罪。

2021128日,张建平先生在经过艰难的交涉,终于获准查阅当年的执行案卷,而在该执行案卷中,赫然出现妙西镇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多月后,为逃避执行而将纺织厂所有财产恶意转移的证据!

至此,该组证据的出现,不仅妙西镇政府已涉嫌拒执犯罪行为,作为宜兴市法院的执行人员,也已经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作为执行法院的宜兴市法院,当然应当就其长期拒不依法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向受害人张建平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了解,宜兴市法院现已经撤销了自己的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但考虑到宜兴市法院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让被执行人“躺赢”二十余年,张建平先生在提交中止审理国赔案的同时,又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提交了该组足以证明宜兴市法院应当依法赔偿的证据。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委会能否在这一起国赔案件中恪守程序正义,根据证据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