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10日,强拆受害人张震通过邮寄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2021】靖行复第82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张震的房屋位于江苏省靖江市靖城街道前进社区复兴路81号(原靖江市商业局宿舍)。拆迁方借“危房解危”名义,对住户进行骚扰,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行逼迁之实。
2021年8月10日,张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向靖江市公安局提交了《寻求保护申请书》并详述了其人身和财产处于危险的境地,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张震及其家人生命财产依法保护采取保护措施。但该局收到《寻求保护申请书》后,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张震的房屋遭遇了强拆,损失惨重。为此,张震向靖江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靖江市政府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靖行复第82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原告张震提交《寻求保护申请书》后,靖江市公安局是否履行了职责的问题。
被告靖江市政府认为“张震寄送的《寻求保护申请书》,靖江市公安局已经作出了处置,履行了法定职责,张震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震认为,靖江市公安局所谓“民警于2021年8月16日17时56分抵达张震户,沟通中民警明确告知危房解危系政府行为”并不等同于履行了法定职责。
首先,所谓“政府行为”,并未告知哪级政府行为,也未告知该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其次,以借“危房解危”名义,行侵犯公民财产权之实,属于非法侵害。对此,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之职责。但靖江市公安局未起到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害之职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靖江市公安局未履行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之职责,导致原告的房屋于2021年8月25日被违法拆除。对此,靖江市公安局难辞其咎。靖江市政府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强拆受害人张震希望法院秉公执法,依法裁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