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11日,本网获悉:今天是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法院院长接待日,寻衅滋事“口袋罪”受害者嵇书龙女士,继昨天到档案室要求查阅案卷受阻后,于上午再次赶到该法院,要求见领导,同意查阅自己被寻衅滋事判刑的案卷,结果根本没有领导在现场,一位年轻的接待人员纪录了嵇书龙女士的要求,告知会汇报领导,让其回家等消息。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的嵇书龙女士,因为带领村民抵制阜宁县政府从苏南引进有毒化工企业,保护村民耕地和环境,而被阜宁县公安局长、副县长沈恩山构陷判刑三年,还在监狱中经历了九死一生的暴力伤害,于2015年活着走出监狱。2017年10月2日,嵇书龙女士因为继续在北京边打工边上访维权,被北京云冈派出所配合下的阜宁县截访人员抓回,以寻衅滋事“口袋罪”再次重判4年!
嵇书龙女士于2021年11月18日第二次走出冤狱。经过一段时间修养后,嵇书龙根据刑事判决书中所列的、指认自己煽动村民上访的所谓证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情况了解,发现公安机关所做的这些询问笔录,几乎全部是虚假的,这些证人完全不知自己何时被做了“证言”,替司法机关做了伪证。
为了洗清自己的冤案,嵇书龙女士遂于昨天(周一)下午,到枉判自己4年有期徒刑的阜宁县法院档案室要求查阅案卷,结果档案室拒绝了嵇书龙查阅案卷的正当要求,负责档案室工作的徐主任告知嵇书龙女士,她的案卷必须有院长批示同意才可以查阅。
根据档案查阅的规定,在这种寻衅滋事犯罪的普通案件中,其中法庭审理中已经举证质证的、作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案卷,当事人是完全可以查阅和复制的,阜宁县法院一而再拒绝嵇书龙女士的正当权利,等于自认该案存在徇私枉法犯罪行为。
虽然两次查阅案卷受阻,嵇书龙女士表示:如法院这几天没人联系我,那么我下周二院长接待日再去,现在构陷我的公安局长沈恩山已经被抓了,我还有什么理由放弃伸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