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4月20日,本网获悉:福建省福州市冤民林兰英诉仓山区人社局克扣自己养老保障金一案,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仓山区人社局部分克扣行为违法,但对于林兰英提起的对仓山区人社局基于的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克扣行为的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该文件属于地方规章为由,驳回了林兰英的该项诉请。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在没有对“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是否具有地方规章特征进行审查,就以该文件由福州市政府制定就认定为不可司法审查的地方规章,等于认同仓山区人社局克扣林兰英的养老金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事实上,福州市政府制定的“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即根本不具有地方规章的属性,仅是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存在严重违法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鼓楼区法院以属于地方规章为由,拒绝司法审查,明显错误。
为了讨回自己被克扣的以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换取的22个月的养老金,林兰英于本周一向鼓楼区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并按该院要求预缴了诉讼费。本网将持续关注该典型的失地农民权益案件。
附:《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兰英,女,1952年4月6日生,文盲,身份证号350111195204060361,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坊下口8号。电话:1890692525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临江新天地美墩苑三号楼5层。电话:0591-83428116。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局局长
因被上诉人违法克扣上诉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一案,上诉人不服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作出的(2021)闽0102行初455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21)闽0102行初455号行政判决第三项主文,支持上诉人一审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请,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因被上诉人违法克扣上诉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一案,上诉人诉至一审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法院现已作出的(2021)闽0102行初455号行政判决,该一审行政判决虽然支持了上诉人的两项诉讼请求,但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为由,认为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属于地方规章,驳回了上诉人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行政判决该认为明显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条规定,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应当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才可以,而且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依据的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显然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只能算是规范性文件,故一审行政判决认为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属于地方规章,错误。
二、地方规章必须具有对该行政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的普遍约束力,而从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仅针对的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而非整个福州市的被征地农民,就可以得出该文件不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故一审行政判决认为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属于地方规章,错误。
三、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发文号为(2009)榕政综64号,从发文号也可证明,一审行政判决认为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错误。
另外,一审行政判决只是确认被上诉人自2020年8月起的停发上诉人养老保障金行为违法,并没有确认已经克扣上诉人的养老保障金的违法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上诉人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上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