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四川绵阳市经开区法院审理魏国田政府信息公开案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413日,本网获悉:四川江油市公民魏国田因提前退休一事,向江油市社保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江油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了回复。因回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意混淆概念,魏国田不服,向绵阳市经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412日,绵阳市经开区法院组成了以林小燕为审判长、郭堃、吴小霞为人民陪审员、张兴萍为书记员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魏国田于1987年至199510月份在绵阳市雁门硫铁矿锂盐分厂从事窑工工作,199511月份至1998年从事井下工作。按照规定,窑工属于特殊工种,因为窑工要把锂矿石和石灰石打磨成浆,在高温下煅烧成熟,整个过程都是在布满粉尘的条件下进行。所以根据相关文件,魏国田在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江油市社保局却对魏国田从事过的工种不予认可。因此,魏国田向江油市社保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不予承认申请人从事窑工工作的依据;2、窑工工种不是特殊工种的依据。2022218日,江油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了《关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宜的回复》。魏国田认为,该《回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意混淆概念。一、《回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第九条关于“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二、《回复》没有将所答复引用的文件全文复印给本人,本人不能认定《回复》引用的文件是否属实。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三、《回复》认定绵阳市雁门硫铁矿厂破产前属于建材行业非金属矿(小行业),是认定错误,故意混淆概念。绵阳市硫铁矿厂属于化工行业,属于绵阳市轻化工业局管理。为此,魏国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绵阳市经开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江油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宜的回复”,重新答复。

412日,绵阳市经开区法院组成了以林小燕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魏国田因提前退休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方江油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聘请了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开强为代理人,服务中心主任陈果及工作人员舒梦雅出庭应诉。

庭审中,原告魏国田发表了辩论意见:1、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公开;2、《回复》侵害了原告提前退休的实际权利。原告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不予承认原告从事窑工工作的依据,窑工工种不是特殊工种的依据。”的信息,是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范。原告没有上访,不受《信访条例》的规范。3、被告作出的《回复》,应当是函件往来,是受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因此,《回复》程序违法。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认定原告单位属于建材行业非金属矿(小行业),应当由被告提交证据。

被告代理人何开强答辩称:1、原告申请的是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属于被告形成制作的内容,不属于被告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材料,《回复》是属于政策解答,或者是信访的回复,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2、被告的《回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被告的回复内容,仅仅是对原告咨询问题的一个解答,并不是对原告申请退休等等的审批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总之,被告所作的回复,不管是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来说,还是咨询解答的角度来说,对原告不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法院不应当受理,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魏国田就被告代理人何开强辩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法院不应当受理这一说法,询问审判长林小燕: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是不是受理错了,不该受理。审判长林小燕不置可否。

庭审至下午四点结束,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