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5月12日,本网获悉:2022年5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向宋会春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载明“建议您进一步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请您于2022年5月20日前向本机关作出补充说明,便于更好查询和提供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这使宋会春感到莫名其妙。
2013年12月,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第五条约定“根据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柿园村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宋会春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邮寄请求中原区政府公开该“统一规划”。中原区政府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称“现需要延期答复”,但没有告知延期的理由。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自己作出的“统一规划”,经历了一个月还不能公开,竟然还要延期,似有隐情,直到2022年3月14日才作出中原政公开答复【2022】2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规划纲要”代替“统一规划”向宋会春公开此政府信息。
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犯了移花接木的错误。“统一规划”与“规划纲要”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法律文件。前者具体,后者抽象,不能混为一谈。
宋会春于2022年3月22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郑州市政府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郑政(行复决)【2022】10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中原区政府作出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但中原区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处理,而是通过《补正告知书》要求宋会春补正该统一规划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这令宋会春更加莫名其妙。
宋会春向中原区政府当面提交了《补正说明》,主要内容为:
1、该补正告知书系公文,却无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属于形式违法。
2、中原区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要求宋会春补正。但中原区政府恰恰违反该条款的规定。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但中原区政府要求宋会春补正,远远超过了法定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的规定。
(2)宋会春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中指出: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五条载明:“根据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柿园村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协议中的“统一规划”是中原区政府制作的。故中原区政府应当知道该统一规划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但中原区政府反而要求宋会春补正有关统一规划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岂不荒唐。中原区政府对自己制作的文件竟然不知道其名称、文号等,反而要求宋会春予以补正,可谓“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宋会春现补正如下:要求公开的“统一规划”,涉及有关“柿园村采取就地安置”的统一规划内容或者文字表述。即协议中所指的“统一规划”(中原区政府制作的)。再次强调:公开中原区政府制作的“统一规划”,即协议所提及的“统一规划”。
宋会春从1月14日就向中原区政府申请公开其制作的“统一规划”,但中原区政府至今未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统一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但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所签协议已有九年,尚未实现其“统一规划”。也就是说,该“统一规划”已经过期。况且,该“统一规划”是否存在尚未得到证实。中原区政府的公信力将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