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7月11日,本网获悉:昨天,江苏环保人士嵇书龙女士突然收到建湖县法院退回行政诉讼材料的邮件,同时该院还附一张释明函,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嵇书龙女士诉阜宁县公安局拒不返回财物属于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并退回起诉材料。
2022年6月27日,嵇书龙女士就阜宁县公安局拒不返还财物一案,根据阜宁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告知的救济途径,通过邮寄方式向盐城市辖区内负责行政诉讼的建湖县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材料。也就是,阜宁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嵇诉龙反映阜宁县公安局拒不返回财物的行政行为,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来解决,而建湖县法院在阜宁县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尚未经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对嵇书龙女士依告知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不予受理的释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嵇书龙女士因为带领村民抵制阜宁县政府从苏南引进有毒化工企业,保护村民耕地和自然环境,而在2012年被原阜宁县公安局长、副县长沈恩山以“寻衅滋事”构陷判刑两年,差一点死在监狱中。2017年10月2日,嵇书龙女士因为继续在北京边打工边上访维权,再次遭到阜宁县公检法以寻衅滋事“口袋罪”重判4年!
在嵇书龙女士第二次被构陷过程中,遭到了办案人员乔绍佰与张开新两人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两人不仅长期对嵇书龙实施残酷的迫害,而且还扣押嵇书龙家人送进来的棉衣棉裤,让嵇书龙女士整个冬天只穿看守所发的一双凉拖鞋和一条大短裤,而且嵇书龙女士获释后,这些炮制冤假错案的人员还拒绝返回当年扣押的手机、电脑、衣物,及手机微信内800元人民币等财物。
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也是反酷刑的国际条约的签署国,走出冤狱的环保人士嵇书龙女士就乔绍佰与张开新两个酷吏刑讯逼供的行为,向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与监察委进行了举报,但这些监督机关居然长达四年不作为,也直接导致阜宁县公安局有恃无恐,对当年扣押的财物拒不依法返还。
江苏省建湖县法院作为盐城地区行政诉讼的受诉法院,居然违反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还在剥夺公民诉权,损害公民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审查,对此,嵇书龙女士针对该院的错误释明行为,提起坚持立案审理的申请,并重新邮件了行政起诉材料。
附:《坚持立案审理请求》
申请人:嵇书龙,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翰林居*******,公民身份证号32092319651102*****。联系电话:15358285536。
申请人就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释明函提起异议,坚持立案审理的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诉阜宁县公安局返回财物一案,由阜宁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在该行政行为未经司法审查并撤销情况下,人民法院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释明,错误。
二、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建湖县人民法院以释明函方式并退回申请人的行政起诉材料,错误。
综上,申请人就被告阜宁县公安局拒不返回财物的行政行为坚持行政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嵇书龙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