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7月4日,本网获悉:今天,强拆受害人宋金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2)豫01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2、改判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中政(不受复决)字【202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受理宋金梅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11月12日,宋金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了中政(不受复决)字【202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载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宋金梅认为,中原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宋金梅对违法占地进行举报,而不是信访,且举报的内容与宋金梅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院(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据此,宋金梅提起行政诉讼,中原区法院作出(2022)豫01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宋金梅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中原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方面,中原区政府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然委托江苏中南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违法施工,故中原区政府对无证施工的违法行为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中原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有悖于正当程序公正原则。中原区政府应当将此案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或者由市政府指定管辖。即,中原区政府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程序违法。但中原区法院忽视了此关键问题,作出了荒唐的判决。
关于举报内容与宋金梅是否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中原区法院认为“宋金梅举报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虽施工地点在须水镇柿园村,但宋金梅家庭宅基地上房屋已经政府征收补偿,宋金梅所举报行为与其个人已无直接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宋金梅的权利义务,宋金梅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其错误明显:
1、中原区法院所谓“宋金梅家庭宅基地上房屋已经政府征收补偿”与事实不符。
首先,宋金梅的宅基地系被非法占用,而不是征收。且中原区政府也无证据证明宋金梅的宅基地被合法征收。
其次,宋金梅与中原区政府签订的协议已由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9月6日擅自撤销,故更不存在“征收补偿”问题。随意撤销协议,中原区政府出尔反尔的行为,自丧公信力。
再次,宋金梅遭遇了强拆,强拆应当赔偿,而不是补偿。但至今未赔偿。况且,中原区政府单方面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即撕毁协议,也就不存在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问题了。
2、涉案土地的违法施工与宋金梅有利害关系。
中原区政府非法占用宋金梅的宅基地,并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必然会影响恢复原状。故涉案土地的违法施工与宋金梅有利害关系。
3、中原区法院以“宋金梅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驳回宋金梅诉讼请求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值得一提的是,中原区法院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李宁法官未出庭主持,而是由书记员自审自记,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中原区法院已经习以为常。
宋金梅希望郑州中院纠正中原区法院的错误,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