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7月19日,本网获悉:2022年7月18日下午4点,王红跃诉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腾飞公司)劳动争议案,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在网上开庭。在此之前,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劳人仲案字(2022)73号仲裁裁决,有三项内容:1、王红跃与腾飞公司2010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腾飞公司向王红跃支付21584元(培训费10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1584元);3、王红跃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王红跃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腾飞公司也不服也提起民事诉讼。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以下四个问题展开了辩论。
一、关于参加工作的起诉时间。
王红跃自2009年10日1日参加工作,故劳动关系应当从2009年10日1日起算。腾飞公司称依据公司内部的文件,王红跃系2010年8月1日入职。王红跃方认为,入职日期应当以考勤表为准,但腾飞公司不能出示考勤表,只能说明其管理混乱,法院应当作出对腾飞公司不利的判决。
二、关于腾飞公司违法收取王红跃培训费达六年之久是否应当退回本金及其利息。
腾飞公司只同意退回培训费10000 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王红跃认为,腾飞公司非法收取培训费理应退回,而且还应当支付利息。否则,不足以惩罚违法的用人单位,反而使侵权人可以享受不支付利息的好处,致使受害人未能达到充分的赔偿,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故本案应当计算利息,不能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
三、关于王红跃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腾飞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还在履行之中,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红跃方予以反驳,依据劳动法规定,只要工龄满十年,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否还在履行中无关。况且,腾飞公司一直将王红跃当临时工。王红跃从事技术性强、劳动强度大和危险性高的塔吊驾驶工作,一般工资在8千元至2万元之间。但腾飞公司将王红跃视为临时工,只按每月4500元发放工资。因此,王红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免除腾飞公司对王红跃继续按临时工处理。
四、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赔付的问题。
腾飞公司十二年未向王红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仲裁决定只要求腾飞公司支付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而腾飞公司更绝,一口咬定超过时效,不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王跃红方予以反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王红跃工作已经超过10年,应当享有年休假。但其从未享受过年休假。换言之,腾飞公司剥夺了王红跃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应当按上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即“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王红跃与腾飞公司的劳动关系还在持续之中,不存在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