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7月15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九点许,郑州市中原区宋庄农民宋会春到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2013年9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超生”为由,向宋会春收取“社会抚养费”或“罚款”一万五千元人民币,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四十条规定,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超生罚款不超过二千元。宋会春希望中原区卫健委依法处置。
7月9日,宋会春通过邮寄向郑州市政府举报郑州市中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违反政策,擅自收取“超生罚款”或者“社会抚养费”。郑州市政府将宋会春举报信转至中原区卫健委处理。
宋会春向中原区卫健委指出,无论是收取“罚款”或者“社会抚养费”都是违反当时的政策的。2013年9月23日,郑州市财政局《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载明,收款依据是“处罚决定书”;项目名称为“社会抚养费”,显属自相矛盾。
1、 罚款属于处罚;而社会抚养费属于征收。二者性质不同。换言之,对于超生收费不能既属于征收,又属于处罚。
2、 如果是罚款,那么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超生处罚”已经取消,故2013年就不存在“超生罚款”的问题。况且,宋会春没有超生,更不应当罚款;如果是社会抚养费,则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但宋会春夫妻都是农村居民,生育一女相隔11年生育二胎,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对宋会春征收社会抚养费。
宋会春还指出,收费程序违法。2013年9月23日,中原计生委以“超生”为由,对宋会春实施罚款或者征收,但未告知宋会春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且票据载明的“处罚决定书”未向宋会春送达。为此,宋会春当面向中原区卫健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该《处罚决定书》。中原区卫健委向宋会春出具回执,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值得一提的是,中原区计生委以“超生”为由,对宋会春进行处罚,导致村委会剥夺了宋会春一家应当享有的各种补助和福利达七年之久。宋会春希望中原区卫健委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应当赔偿宋会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