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星期四

郑州西流湖街道律师丁锐藐视法庭无故缺席,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法院李宁突然关闭庭审直播不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818日,本网获悉:2022817日下午三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进行询问,并事先下达了传票。西流湖街道律师收到传票后,依然缺席。书记员打电话询问丁锐律师:“为什么不到法庭?”丁锐律师信口开河地说:“传票规定的时间变了。”丁锐律师竟然擅自改变传票规定的时间,实属荒唐,是藐视法庭的体现。

在法庭询问,宋会春揭露一审法院(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1、李宁法官开庭迟到1个多小时,未说明原因。

2、法庭举证质证阶段,李宁法官未到庭主持,而令书记员主持,且令书记员自审自记。

3、一审开庭时,宋会春没有申请李宁法官回避。但庭审过程中,宋会春申请李宁法官回避。当时情况如下:

宋会春宣读起诉状时,李宁法官打断了宋会春的发言,称“你怎么变更了诉讼请求?”宋会春答:“我在开庭前三个月通过邮寄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且事后打电话问书记员,是否准予。书记员请示李宁法官后说可以变更。”李宁法官说:“我不同意。”随后,将书记员叫出去谈话,后来书记员也否认了上述事实。宋会春认为,李宁法官在没有休庭的情况下,把书记员叫出法庭谈话,违反法庭纪律,且程序违法,不能保障实体公正。请求李宁法官回避。李宁法官恼羞成怒,竟然令书记员关闭庭审直播。宋会春认为此举不妥。

宋会春看笔录后,发现书记员没有将上述事实记录下来,拒绝签字。一审判决书也没有提及上述内容。但庭审录音录像是不能随意抹去的,真相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

二审询问,宋会春揭露中原区法院和中原区政府违法违规的情况:

中原区法院遗漏了诉讼当事人。

中原区政府《情况说明》载明“从外部法律关系看,中原区柿园村与被拆迁人所签协议中的最终义务由中原区政府承担没有改变”。其实质,否认了1号文件中有关中原区政府拆迁权利义务由街道办概括承继的说法。最终义务由中原区政府承担,足以说明协议的履行与中原区政府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中原区政府被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再164号行政裁定表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于重大诉讼程序违法。

中原区法院未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判决错误。

虽然起诉状没有提到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履行涉案行政协议的主体资格的问题。但依据“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但原审未审查被上诉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履行行政协议的主体资格;西流湖街道履行概括承继协议的权利义务来自1号文件,但原审对1号文件的合法性也未予审查,有悖于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

西流湖街道办不具有履行涉案协议的行政主体,理由是显而易见的:

西流湖征地拆迁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来自1号文件,而不是法律授权。《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涉案协议涉及宅基地及其房屋征收,属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作为征收的依据。但1号文件不是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西流湖街道办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具备征收涉案协议中的宅基地和房屋之行政主体资格。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旧村拆迁应当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即郑州市规章明确规定,拆迁应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这里的“应由”系强制性规定,即拆迁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西流湖街道办不具有组织实施拆迁的行政主体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协议第五条约定,中原区政府有制作统一规划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制作“统一规划”的文件。该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失去了安置的必要条件。但街道办不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行政主体资格。协议还约定安置的房屋要达到商品房标准,但中原区政府未完成集体土地的征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安置房属于违法建筑,就不可能达到商品房标准。

中原区政府建设资金未到位,也是九年未能建设安置房的根本原因。

中原区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所称的未取得施工许可并不必然导致原告取得的安置房不合法”。中原区法院如此评论,于法无据,且逻辑混乱。

首先,《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故不难判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将会受到住建部门的处罚。故原审所谓“未取得施工许可并不必然导致原告取得的安置房不合法”的结论,未免贻笑大方。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成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性,且不能出租。宋会春的安置房,将有一部分是往外出租。但拆迁方未能交付合法的安置房,必然降低了宋会春原来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