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

本院院长启动再审变执行法院提请再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乱作为意欲何为?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823日,本网获悉:日前,对珠海市中级法院原院长黄炯猛为同乡逃避执行而滥用职权,启动本院院长监督程序进行举报的陈凤明先生,突然收到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终审判决,发回一审的金湾区法院重审。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非常简单的相邻权民事纠纷案件,陈凤明与黄良文作为邻居,双方曾按规划要求订立协议一份,即黄良文建房时,必须与陈凤明的590号房屋留出2.58米的通道,以便通行、消防等,如违反就必须拆除。当2019年黄良文浇筑地梁后,陈凤明发现黄良文未留足2.58米的距离,就进行了举报、诉讼,最后金湾区法院与珠海市中院均判令黄良文拆除违法部分。然而,因为黄良文跟珠海市中院的院长黄炯猛是同乡,黄炯猛院长居然为这样一起小小的民事相邻权案件,启动了本院院长的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裁定再审本案。

在珠海市中级法院于今年83号作出的(2020)粤04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中,将原来裁定“由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错误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理由,改变为“一审金湾区法院在案件执行中,认为珠海市中级法院(2019)粤04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判项内容不明确,于202183日提请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处理”的理由。而且,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以“黄良文的房屋地梁并不能一定是房屋的墙立面,且地基不平整”为由,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的判项不明确,裁定由金湾区法院再审本案,陈凤明专门请教了法律工作者,认为该发回重审的再审裁定,存在以下问题及隐患:

1、珠海市中院作出的(2020)粤04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院院长启动再审变成执行法院提请再审,明显有替被举报滥用职权的原珠海市中院院长黄炯猛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2、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除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外,根本没用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提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3、由于黄良文之前就提起反诉,要求陈凤明举报造成停工,赔偿损失,一旦再审改判,意味着原来胜诉的陈凤明有可能面临给予巨额赔偿。为此,陈凤明和哥哥陈凤荣马上对相邻通道进行测量,黄良文房屋地梁上至今竖立着的房屋立柱钢筋,清清楚楚地证实了黄良文的地梁就是其房屋墙立面、也就是通道被违法侵占38公分的事实。

4、因为黄良文的违法、及利用珠海市原中院院长黄炯猛滥用职权,陈凤明将再次无端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

本网认为,如果有司法独立的现代文明制度,黄良文就不可能在自己完全违法的情况下,还去找同乡院长、而珠海市中院的院长还居然公然“帮忙”,当今中国的司法如此腐烂,根源就在没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独立制度。

陈凤明电话13612220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