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0月14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人权捍卫者张建平赴江苏省委第七巡视组驻宜兴市接待点,提交检举宜兴法院在其已长达25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裁判中故意枉法裁判、执行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及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材料,继续检验中共“党要管党”究竟管不管用的问题。
据张建平先生说,这一次全国性的“二十大”前的巡视工作,似乎在接待的态度上有了一些积极变化。今天接待他的是江苏省纪委巡视组的杨卫东巡视员和一位年轻人,杨卫东巡视员主动展示了接待人员信息的胸牌,双方就涉及法院的问题是否属于纪委管辖进行了交流。张建平向杨卫东巡视员陈述了宜兴法院在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困难补助与救助名义中饱私囊的行为,及中饱私囊行为暴露后,宜兴法院才恢复了已中止21年的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又以各种荒唐理由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属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应当进行查处的范围。
江苏省纪委驻宜兴市第七巡视组杨卫东巡视员在听取了张建平先生的陈述后,完全赞同张建平先生的属于纪委管辖的意见,同时表示因为涉及到张建平先生的切身利益问题,将尽快审查检举举报材料,移送宜兴市纪委依法处理,并敦促宜兴市纪委就反映的问题给予调查处理结论。
对于江苏省纪委巡视组接收检举举报材料后,为什么移送宜兴市纪委处理,而且宜兴市纪委在今年3月份收到检举举报后一直是不作为态度,江苏省纪委第七巡视组杨卫东巡视员也做了解释。
附:《检 举 举 报 信》
——关于宜兴市法院在审理与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借给予补助与救助形式饱私囊的检举举报
举报人:张建平,男,汉族,1967年3月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405196703010017,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武航宿舍250号210室。现住常州市经开区潞城街道****室。联系电话:18661210345。
请求事项:
对宜兴市法院在举报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故意枉法裁判、执行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及其他徇私舞弊行为,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7年7月6日,举报人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浙E-03006货车驾驶员沈春轩负全责。诉之宜兴法院后,由王俐强(现为宜兴法院专委)主审本案。
1998年12月1日,宜兴法院对本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开庭审理,作出(1998)宜周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原258号民事判决】。在原258号民事判决查明:1、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妙西纺织厂,该厂的开办单位为妙西镇政府,因妙西镇政府在1998年3月17日申请注销了纺织厂,故追加其为本案被告。2、事故责任者沈春轩肇事时,肇事车辆的承包人为沈建中。最后,判决肇事车辆承包人沈建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36万余元(按城镇居民生活费计算应为60余万),再判决湖州市妙西镇对由沈建中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承担垫付责任。2001年12月24日,宜兴法院在无锡中院执行庭负责人、受贿罪罪犯王春年的指使下【已对其徇私枉法漏罪向最高法院进行了举报】,以“妙西镇政府已以车辆保险6万元支付了赔偿款,余款沈建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本案执行20余年。
宜兴法院作出的258号民事判决主文,明显违背了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由法定的原则!按当时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人只能是肇事驾驶员沈春轩,肇事车辆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或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当时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妙西镇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处分纺织厂财产,作为该厂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其无疑应当承担纺织厂的先行垫付或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为了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权益,举报人通过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程序,终于在2020年7月获得了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四个多月后,将纺织厂财产处分的证据,后又获得纺织厂财产为270万,而该厂实际欠信用社的借款为42万的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拒执犯罪是否需要被执行人在生效判决后转移财产行为这一争议焦点”的1396号指导判例【刑事审判参考125辑】,本案的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已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知赔偿即将发生、故意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拒执犯罪。
2021年7月13日,有司法人员不经意向举报人透露,宜兴法院在2006年曾经以救助举报人为名,申请了60余万人民币的拨款,但这些钱绝大部分被宜兴法院中饱私囊。
为了查明事实,举报人在经过交涉后,终于查阅了本案的民事裁判案卷与执行案卷,不仅发现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更发现宜兴法院在2001年对本案作出中止执行时,通过会议纪要方式,确定每月按380元基数给予举报人作为生活费,而事实上举报人从未领到一分钱,举报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这笔累积达上百万的款项,涉嫌被法院领导或其家属冒领至今。
正是上述司法腐败行为暴露,宜兴法院才于今年的2月11日作出了(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但至今仍未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任何措施执行,更没有将涉嫌拒执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理由居然是查不到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的账户,及担心举报人还会在执行后继续对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人员举报。
综上,举报人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向江苏省纪委检举举报。
此致
江苏省纪委第七(驻宜兴)巡视组
举报人:
2022年10月14日
附证据三组:
1、(1998)宜周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中的确定民事责任、计算赔偿等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事实。
2、注销申请书、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协议书、(1995)城郊环经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及(1996)城郊执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宜兴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中止执行本案前,就清楚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已涉嫌拒执犯罪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事实。
3、(1999)宜民执字第236号执行受理通知书、(1999)宜民执字第236-2号中止执行裁定书、及(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短信通知截图,证明宜兴法院长达20余年不履行执行职责的事实,及证明宜兴法院在大量徇私舞弊行为暴露后余今年2月11日作出恢复执行,但至今超过八个月过去了,仍然对举报人切身利益能执行而不采取措施执行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