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王小琴,王小刚的妹妹,王英强的小女儿。2022年9月28日案发当天上午,我家邻居马永奎之子马建军开私家车(车牌号陕A3E79D)到王英强家门口闹事,结果将其父亲马永奎撞死后,又将我父亲王英强撞伤致卧床不起。并且在案发前马永奎多次持刀上门到我父亲王英强家门口挥舞行凶,威胁要砍死我哥哥王小刚等人。现紧急向您反映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以下违法犯罪办案问题:
一、违法恶意拖延、阻挠律师会见
王小刚辩护律师李性浩于10月10日与办案民警梁警官联系会见,向其彩信传递了律师会见手续,询问有关会见要求,并说可以视频会见,梁警官表示向领导汇报一下,之后便没有回音。直至10月13日李律师去该局当面了解情况要求会见,该局竟让李律师当场写书面材料他们要继续汇报,难道他们之前所称汇报是假的?10月14日,梁警官电话告知需要7天连续陕西核酸检测结果,对河南郑州的核酸检测不予承认,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没有这样的规定,加上该局办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详见本情况反映的第二、三两点),李律师向渭城区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等反映情况,希望尽快解决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纠正该局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
后经陕西省律师协会有关领导出面协调,李律师于10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按照该局承诺前往该局视频会见当事人王小刚。但梁警官一见面就说李律师对他进行举报,要对李律师做笔录。李律师当即提出异议:我依法向上级反映情况,就算举报也是我的正当权利,他自认是被举报人,无权对我做笔录;而且,我从来没有把“举报材料”给西咸新区分局,梁警官是如何知道他被举报的?在李律师通过微信向李律师律所主任汇报情况时,该局竟要非法搜查李律师的手机,受到李律师依法拒绝后,该局一名领导(极有可能是该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姜军,向梁警官核实,不置可否)与李律师发生争执并让其手下民警把李律师推搡拉扯到另外一个办公室,继续对李律师进行训斥。继而又派两名干警对李律师进行看管,非法扣押李律师两部手机企图强行打开;在此情况下,李律师只得放弃会见王小刚,要求尽快离开西咸新区分局。出该局后,李律师检查随身携带的行李,发现随身携带的人民币现金7000元不翼而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全国各地的看守所会见对外地核酸检测结果都予以认可,且大都只需要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即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低于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为何会见比看守所会见还难?尤其是在李律师出于无奈,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反映情况后,西咸新区分局竟然设计“鸿门宴”,对李律师进行非法训问、非法搜查、非法监管,严重侵犯了李律师的人身权利,有关人员已经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应予立案调查,给予处分。
二、违法对王小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王小刚是西咸新区本地人氏,在西咸新区有固定居所,但是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却以其办案机关在长安区,而王小刚在长安区没有固定居所为由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据李律师在西安市公安局官网上查询,西咸新区分局的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科贸路平安大厦,该局对此公然撒谎。西咸新区分局从2022年9月29日起违法对王小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应视为非法拘禁,并且经辩护律师指出至今拒不改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人员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望引起领导的严重注意。
三、违法不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马建军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案起因是案涉死者马永奎多次持刀上门到王小刚的父亲王英强家门口挥舞行凶,威胁要砍死王小刚等人。2022年9月28日案发当天上午,马永奎之子马建军开私家车(车牌号陕A3E79D)到王英强家门口闹事,结果将其父亲马永奎撞死后,又将王英强全身多处撞成重伤送医院急救,多次手术至今卧床不起,马建军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立即对其刑事拘留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西咸新区分局至今不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却对有正当防卫情形的王小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违法拖延、阻挠本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解案情以便为其申诉,明显有徇私徇情,偏袒一方的重大嫌疑。
备注:(案涉死者马永奎和杀人犯马建军是父子关系,马永奎全家是政府和企业长年雇佣的维稳王英强家的社会维稳人员,己坚持维稳王英强家15年。)
四、本案应由西安市公安局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初步判断为马建军故意杀人案,马建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后对应的是市级检察院、中级法院,应由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行使管辖权,而不是由西咸新区分局管辖。
五、西咸新区分局没有专门对应的检察院对其监督
依据《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刑事案件制定管辖的意见》规定,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没有专门对应的检察院对其监督,而是分别由西安、咸阳两地的检察机关对其监督。本案由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但是西咸新区分局归西安市公安局管辖,对其监督显得薄弱。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我没有从西咸新区分局那里感受到丝毫公平正义。我恳请领导对西咸新区分局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专门监督,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以保障辩护律师和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原始案件简介
陕西西安西咸新区,王英强。我儿王小刚2007年2月在西北电建第三工程公司,工作时间因工作被同事程文才两次恶意放值班狼狗咬伤。事后干部张小兵等人又雇凶打人,导致王小刚严重精神病。多年工资及其它应得收入至今未补发,养老金也暗中停缴。
我维权十三年得不到公安的立案追查,检察院不受理我的申诉。反遭地方政府暴力维稳和镇压。我数十次被截访、戴手铐,遭殴打致双腿残疾。女儿王小琴接借我维权上访被渭城街道办书记林军、主任杜兴鹏和金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兵等人多次非法拘留、拘禁、绑架、殴打、威胁。陕西省公安厅多次虚假上报“案件终结”,地方政府私造伪证等迫害我全家四口人一死二残的后果。省公安厅信访主任夏琛明曾多次对我说:“你家的案子是厅长王锐和副厅长雷鸣放多次开常委会决定不叫处理的,雷鸣放2009年12月8日在审批意见上签的字,我只是具体执行领导命令。狗把你儿子咬了,你找狗去,找我们做什么?”2018年12月初获知得到李克强总理督办,地方政府和三公司等仍合伙各种造假顽抗总理批示,至今拒不纠错。
2020年4月30日,辖区金旭路派出所警察蔡剑波带四男一女五名自称陕西省公安厅警察的便衣上门,在没穿警服没开警车没出示警官证和搜查证及物品扣押清单的情况下,私闯民宅,把我家一些盖红章子的案子原始证据、一些上访材料、两部手机、一些电子产品、几本上访日记、电话号码本等物品通过撬箱柜锁的方式公开打劫走,报警至今无果。现在我全家仍处在各级地方政府和火电三公司合伙的非法监控和软禁迫害当中。
电话:18064379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