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2日星期六

张凯律师:收受教会奉献款认定诈骗罪之法律辨析


2017年,珠海香洲区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李**、张*明知被告人魏 **不具备国内合法牧师资格,在上述场所违法开展传教活动多次被宗部取缔,仍向信众隐瞒被告人魏**不具备国内合法牧师身份,以“十一奉献”、“建堂奉献”为名骗取信徒的“奉献金”,且在未将收取的奉献金用途公示、公开的情况下,将“奉献金”用于被告人魏**、张*个人名义购买的……商铺。

之后,珠海香洲区人法院认定:**、李**、张*构成诈骗罪。

这个案例,应该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在公开可以查询的案例中,把家庭教会牧师收受奉献款定性为“诈骗罪”的第一个案例。

“珠海王家婚礼教会”是珠海非常有名的家庭教会,他们购买上千平米的商铺作为教会日常礼拜使用。魏**等人是教会的牧师和主要负责人。

当然,当地宗教管理部并不认同他们是“教会”,而是说“他们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判决具备指导现实的功能。紧接着,贵州贵阳、山临汾、陕⻄⻄安均以“诈骗罪”追究家庭教会牧师刑事责任。

珠海香洲检察院的指控可以分解为以下三项内容:

一、魏**等人不具备合法牧师资格,但她以牧师身份传教。

二、魏**没有告知信众她不具备合法牧师身份。

三、奉献款的使用没有公示、公开,且买房落在她自己名下。

香洲检察院指控魏**等人不具备合法牧师资格,这就会引出另一个问题: 谁有资格确定牧师的资格?

《宗教事务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 人政府宗教事务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如果仅仅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牧师的认定,不仅需要宗教团体也就是教会的认定,还需要宗教事务部备案。

按照这样的程序才是“合法牧师”,那么,中国几乎所有家庭教会的牧师都不合法。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牧师备案的前提是“合法教会”的认定。而家庭教会普遍没有登记,不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管理部就不会给牧师备案。

根据,2010年《环球时报》英文版报道,中国家庭教会(house church)成员有五千万左右。这些基督徒所在的教会的牧师与香洲检察院指控的魏**牧师一样,虽然按照自己教会的传统和程序,成为了牧师,但是,他们所在的教会并没有经过官方的登记程序,他们自然也没有经过备案程序。

 

家庭教会没有登记,牧师没有备案,既有客观上无法备案的原因,也有神学上无法认同的原因。

北京sh.w教会在2008年公开申请登记,北京宗局以“牧师没有经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为由,拒绝登记。

按照该宗局的要求: sh.w教会的牧师需要经过已经依法登记的教会认定。

然而,目前已经登记的教会就是“三自教会”。而家庭教会的出现,很多甚至就是因为无法在神学上认同“三自教会”才存在的。他们的牧师怎么可能登记在 “三自教会”名下?

教会原本就是由一群相信耶稣基督救赎的人构成的群体。这个群体是否依法登记当然不能作为教会合法的标准。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是现代文明社会确立的基本规则。

基督教会存在2000多年,他有自己的传统和标准。上帝与凯撒之间彼此都有自己的疆域。一个信奉无神论的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确定牧师的真假,在逻辑上也难以成立。

原宗教局局王作安对于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关于宗教管理的解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对于宗教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到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这一表述明确了依法管理宗教的内容和范围。(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 136)

根据王作安局的解释可知,教会作为公共活动主体的时候,应该纳入管理。

但是,教会中选谁当牧师,明显是教会内的事务,不属于政府宗教管理范畴。

要求家庭教会牧师必须被三自教会认可,这是明显的插足教会事务。多数家庭教会牧师也不愿意被三自教会认可,甚至有些牧师会认为加入三自教会是对他的人格侮辱。

珠海香洲检察院指控的第二点,魏**没有告知信众他不具备合法牧师资格。既然牧师是否合法都有巨大争议,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就并不重要了。家庭教会牧师因为其符合教会内的认定程序而当然的具备了合法性。难道家庭教会牧师还需要在讲道的时候说:我是一个非法牧师?

关于检察院指控的第三点,“奉献款使用没有公示、公开,且买房落在她自己名下。”

家庭教会因为缺乏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它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时候,只能以教会普遍信任的人作为法律主体。比如本案中,教会买房,产权落在个人名下是不得已而为之。况且,这房子也是用做教会礼拜使用,而不是个人使用。

至于是否经过了公示公开程序,也显然不是认定构成诈骗罪的要件。教会的治理属于教会内的事情,如果暗箱操作,个人侵占了教会财产,可能构成其它罪,但也不构成诈骗。

珠海地处广东,紧邻澳,给外界的感觉应该是更加开放和自由。在宗教问题上却不能保持克制与谨慎,做出这样的判决让人吃惊和遗憾。

珠海几个基督徒牧师被判刑后,2022年贵阳市检察院也同样以诈骗罪指控张**

**妻子说,指控张**的理由是:“被告人张**未经宗教部依法备案,冒用神职人员身份。贵阳******教会未经依法登记,且已被依法取缔的情况下,张**仍利用教会的名义骗取参加非法组织贵阳******教会’教徒的’奉献金’共计人******元。”

检察院的指控逻辑是:1、教会没有登记,牧师没有备案,所以创办的教会非法。2、张**利用教会收取奉献金是诈骗。

事实上,张**所在的教会,有严格的财务使用流程。张**拿的所谓奉献金,是按照教会既定程序进行决议,发放给他们教会工作的日常工资。张**妻子说,甚至教会在讨论为教职人员发放工资的会议中,他们夫妻作为当事人,都不能参会,必须回避。这样成熟的教会建制,甚至很多大型企业都无法做到,就是为了防止人的“罪性”。指控诈骗罪,实在没有道理。

这样的逻辑彻底地否认了家庭教会的合法性,也扭曲了执政党以往的宗教政策。

《宪法》中就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

并且,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认可家庭教会合法的法律文件。

文革结束后,共产党中央书记处1982年出台的19号文件,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该文件修正了文革偏左的宗教政策,成为之后主导中国宗教政策的核心文件。

该文件对于家庭教会的态度相对慎重而宽容,其表述:“关于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应经过爱国宗教人员进行工作,说服信教群众,另作适当安排。”

199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指出: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的以亲友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不要求登记。

1998年,当时的国家宗教局局叶小文答记者问中表明:登记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是依法的,不是非法的,无论是否登记,不构成他们犯罪的条件。

1998年,国务院新闻办和国家宗教局联合发布《中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状况》 指出:政府并不要求这类家庭聚会申请登记,当然也不对他们正常活动加以干涉和限制。

很明显,教会是否合法,不能单单选择《宗教事务条例》。这些党的文件以及我们国家政府对外的公开表态,也是家庭教会合法性的法律渊源。

法律上,《宗教事务条例》本身也涉嫌违宪。北大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宗教信仰自由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它不应该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加以限制,而是应该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法律加以规范。《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公政治权利的剥夺,应该制定法律。这里的政治权利应该解释为公的基本权利。

政治上,尊重和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如19号文件,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体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反复强调讲政治,各级政法机关当然要遵守和落实党的文件。

从国际关系来看,尊重家庭教会的合法地位,是中国政府信守承诺,尊重普世价值的表现。

“收取奉献金”是《圣经》的《玛拉基书》的明确记载。信徒当把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献给教会,这是基督徒的宗教义务,也是教会几千年的传统。但这种奉献是基于自愿原则,圣经里记载叫做“捐的甘心乐意”,既没有强迫,更没有欺骗。如今认定诈骗罪,是世俗政权对于上帝国度的直接侵犯。

 

现有信息来看,各地家庭教会的牧师被指控的逻辑是一样的:教会没有登记 → 教会是非法的 → 牧师是假牧师→ 收奉献款是诈骗。

这样的指控逻辑,既不符合法律,也不讲政治。以法律的手段干违法的事,且明显背离共产党的政策,破坏了中国政府几十年来积累的宗教治理经验,消减了党中央的群众威望,严重影响了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但似乎有些执法部完全无视这样的负面影响,一意孤行。

当然,对于历经苦难而后生的基督教而言,所有的苦难与逼迫都是重生的契机。基督教本身就起源于对耶稣的冤假错案,能与耶稣同受苦难,甚至是无数基督徒梦寐以求的夙愿。走出埃及才能进入迦南,虽然一路尘,各种妖魔怪,但那美好的应许之地,就在不远的将来……

辩护律师 张凯

202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