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6日星期日

投诉: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法院违规羁押严重疾病患者朱义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如何体现中共中央二十大中要求的司法公正?


我是受害者朱义清的儿子朱宇城。

我的父亲被羁押一年多,导致空洞型肺结核,羁押之前自身已经患有病毒性肝炎,并且在病情发作期间体重突然下降近50斤,专业医生告知这种情况有生命危险,以上两种病都是严重传染病是不适合羁押的,律师多次依法提起取保没有得到答复,家属到各部门去反应问题,各部门相互踢皮球,至今四个月多了没有任何进展,为什么在一条人命面前相关部门人员可以无动于衷?

当事人于20219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鸿润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由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被起诉至晋中市和顺县法院。羁押至今,当事人律师多次与检察院及法院人员沟通,告知此案件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是鸿润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当事人也不是鸿润公司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诸多证据及口供也都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仅仅负责办理一些工商手续及接待公司到访人员,没有任何决策权,也不负责生产经营。当事人不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非常明显的,从证据及口供很明显可以看出,公司的任何决策是由公司股东及董事决定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由现场管理人员。而当事人均不是以上人员身份。

此案一共羁押了三个人,把三个人分开两个地方法院审理,还不让调阅全部案卷?这是为什么?当事人律师申请公开审理此案,也没有得到答复。当事人律师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调阅笔录录音影像也没有得到答复。此案唯一一份有力的证据是一份司法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询问法院也不支持,说鉴定人员不同意出庭接受询问,这是为什么呢?而这份司法鉴定也不是证明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除了这份司法鉴定剩下的就是口供,然而从同案另一个人一审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很多口供反而能够证明当事人不是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而且是很明显的,所以可以说没有任何证据把当事人羁押了一年多。那为什么非要羁押他,即使病重完全符合取保条件也不让取保,这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行为吗?据说此案还有程序违法的行为。

该案件按照法定开庭时间应该在2022年年初开庭,但是多次延期至今还未开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取保条件第四条,羁押期限到期的,案件还未审理的,需要取保的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当事人依法合法的诉求没有得到答复。起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生命权没有得到保障。

受害者家属没有任何办法了,所以他们想要通过行使中国公民正当权益向外界寻求媒体帮助,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十大会议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荐法治中国建设,要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期盼当事人早日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

希望媒体可以帮助跟进此案件:

1、目前这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如何?

2、当事人依法申请的取保为什么不能取保候审?依据那一条法律?

3、根据家属提供的证据反馈,说与和顺县各部门领导沟通的时候,一直说这个案件并不是和顺县法院可以决定的,最后是晋中市法院决定的,这种行为不违法吗?这样还要二审干什么?